索引号 | 323511294/2021-48603 | 文号 | 莲市监〔2021〕4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9日经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2年1月10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以下简称“地方技术性规范”)管理,规范地方技术性规范制定和实施,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丽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莲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技术性规范是指用于引领我区农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社会治理和基本公共服务,推进数字化改革和共同富裕,提升绿色可持续发展,经相关部门及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地方技术性规范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地方技术性规范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为满足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业、服务业和数字经济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推荐性的地方技术性规范。 第四条 制定地方技术性规范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发展需要,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地方技术性规范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丽水市地方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严禁利用地方技术性规范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承担本区地方技术性规范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地方技术性规范,负责地方技术性规范制(修)订计划的编制、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二)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方技术性规范的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对地方技术性规范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地方技术性规范的技术审查。标准化技术机构应为地方技术性规范制订、实施、审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本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 (二)提出地方技术性规范项目立项申请; (三)确定地方技术性规范项目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督促完成研制任务,做好地方技术性规范合法性审查和征求意见; (四)负责本行业地方技术性规范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对地方技术性规范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织地方技术性规范复审; (五)组织本行业地方技术性规范宣贯、培训、实施,制定相关保障地方技术性规范实施的配套措施,做好实施信息反馈和绩效评估。 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辖区内地方技术性规范的实施,对地方技术性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一次公开征集地方技术性规范立项建议,向社会发布地方技术性规范立项公告。 第十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修)订地方技术性规范的立项建议。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对于确实有必要制定地方技术性规范的立项建议,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立项申请。 地方技术性规范项目涉及多个行业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其内容包括:制(修)订地方技术性规范的必要性和目的意义,国内外相关标准状况和地方技术性规范特殊性说明以及保证措施、项目的预期效果等; (二)地方技术性规范草案,其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地方技术性规范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是否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进行说明。如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要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地方技术性规范立项建议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与国家、行业、浙江省地方标准、丽水市地方标准重复、矛盾的; (三)制定地方技术性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四)地方技术性规范实施将产生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五)涉及全国市场流通的工业产品及其检验方法的; (六)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或者行政管理解决的; (七)在全区难以统一实施,或在全区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的技术要求; (八)没有明确的标准化对象、目标或技术内容的; (九)未经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涉及多个行业未与相关行政部门协调一致的; (十)未确定项目起草单位,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技术性规范的情形。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立项协调会确定牵头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施的影响。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立项审查、立项协调、专家论证结果,发布地方技术性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该计划应确定地方技术性规范项目名称、项目类型、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五条 已立项的地方技术性规范应在一年内完成。确有必要延期的,可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能完成的,予以终止。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召集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按照立项计划完成地方技术性规范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地方技术性规范起草计划; (二)按照计划完成地方技术性规范起草工作; (三)落实地方技术性规范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其他应当由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十八条 起草地方技术性规范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实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地方技术性规范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地方技术性规范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 1.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六)充分考虑地方技术性规范的实施,地方技术性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能够检测、验证或者评价,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完成地方技术性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技术性规范编制说明,报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行业专家、标准化专家和相关利益方代表等,对报送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方技术性规范内容的合法性; (二)地方技术性规范内容是否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 (三)地方技术性规范内容是否与立项计划协调一致; (四)地方技术性规范是否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丽水市地方标准相协调; (五)地方技术性规范是否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格式符合GB/T 1.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六)地方技术性规范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七)地方技术性规范是否已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八)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条 地方技术性规范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行业状况、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与之关系,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对政府监管、行业规范、产业发展所起的支撑作用等。 (二)工作概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技术性规范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地方技术性规范修订项目还应列出与原地方技术性规范主要差异情况、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 (四)效果预测。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规范的日期、要求、措施等建议。 (五)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该地方技术性规范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丽水市地方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地方技术性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并附《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起草单位还应当征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科教机构等方面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发函、调研走访、座谈交流、研讨会等形式。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修改意见转起草单位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并对地方技术性规范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技术性规范审查申请。材料包括: (一)《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二)地方技术性规范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地方技术性规范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评审专家推荐名单(见附件5)及其电子文本(不少于7人);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如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地方技术性规范送审稿的审查。地方技术性规范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地方技术性规范评审会,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技术性规范评审会。区市场监管局确定专家,组成地方技术性规范评审组,并指定评审组长,主持评审会。 评审组包括行业部门、科研院所、应用单位、标准化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承担地方技术性规范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听取起草单位介绍地方技术性规范起草过程、地方技术性规范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地方技术性规范文本逐条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地方技术性规范是否达到立项的需求与目的; (二)地方技术性规范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丽水市地方标准相协调; (三)地方技术性规范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各相关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四)地方技术性规范结构是否完整、清晰,文本编写是否规范; (五)地方技术性规范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六)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评审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评审意见和建议、是否通过的评审结论等内容,并由评审专家签字表决(见附件6)。 评审会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不通过的,起草单位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地方技术性规范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形成地方技术性规范报批材料。报批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方技术性规范报批稿的内容已按照专家审查会意见进行充分修改,并经评审组长审核,签字确认; (二)地方技术性规范报批稿符合GB/T 1.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并已完成编辑、排版和校对工作; (三)编制说明内容完整,能够全面反映地方技术性规范的编制过程,有关技术资料齐备; (四)地方技术性规范简要说明要内容完整,以便于标准宣贯; (五)地方技术性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编制人员名单已经核定; (六)地方技术性规范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交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二十七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管局。报批材料包括: (一)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报批发布签署表(见附件7); (二)地方技术性规范报批稿(一式二份)及其电子文本; (三)地方技术性规范编制说明(一式二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评审会纪要(含评审专家表决意见)(见附件6)。
第六章 批准、发布、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地方技术性规范报批稿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地方技术性规范报批稿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统一编号、发布。 地方技术性规范的编号由地方技术性规范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即DJG331102(代号)/T XXX(顺序号)-XXXX(年代号)。 地方技术性规范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地方技术性规范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发布文件、地方技术性规范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地方技术性规范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指定的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技术性规范文本。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其部门网站上公布本行业地方技术性规范文本。 地方技术性规范文本以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版本为准。
第七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地方技术性规范宣贯和实施工作;制定保障地方技术性规范实施的配套政策;对地方技术性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鼓励区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积极引用地方技术性规范开展宏观调控、社会治理、产业推进和行业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地方技术性规范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将反馈和评估情况与地方技术性规范复审工作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地方技术性规范实施满一年后,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地方技术性规范实施情况信息,进行总结、分析与评估,形成地方技术性规范实施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地方技术性规范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并报区市场监管局。
第八章 复审
第三十五条 地方技术性规范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技术性规范应当及时复审。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科学技术发展,社会需求发生变化; (四)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丽水市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涉及的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地方技术性规范实施发现问题; (七)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地方技术性规范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形成地方技术性规范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填写《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复审表》(见附件8),并报送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技术性规范的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公布并归档: (一)不需要修订仍适用的地方技术性规范确认继续有效,保留原地方技术性规范编号并注明复审年度; (二)需要修改的地方技术性规范作为修订项目,由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区市场监管局将其列入地方技术性规范制(修)订计划,修订的地方技术性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技术性规范,经区市场监管局审议通过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废止; (四)未及时复审又无复审意见的地方技术性规范,将视情况予以废止。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地方技术性规范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以下材料应当归档: (一)地方技术性规范项目建议书; (二)地方技术性规范制(修)订计划; (三)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地方技术性规范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 (四)地方技术性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评审会会议纪要(含专家表决签字表); (六)地方技术性规范报批发布签署表; (七)地方技术性规范文本; (八)地方技术性规范编制说明; (九)地方技术性规范复审表; (十)地方技术性规范公告; (十一)其他材料。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如遇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急需出台某项地方技术性规范的,由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区市场监管局同意后简化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制(修)定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制定□ 修订□ 被修订地方技术性规范号 申请单位(公民):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日期: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
附件2: 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征求意见反馈表
若无建议或意见,请填写基本信息,并在“修改建议”栏填写“无”,加盖公章后回执。(纸幅不够,请附页) 附件3: 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
注:回函无意见一并汇总统计。
附件4: 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审查申请表
附件5: 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评审专家推荐名单 地方技术性规范名称:
附件6: 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评审会专家表决签字表 地方技术性规范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报批发布签署表
注:报批时该表纸质一式二份,批准发布后市场监管局一份存档,一份备案。 附件8: 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复审表
注:复审意见是指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