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1-48919 | 文号 | 莲市监〔2021〕41号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丽水市莲都区技术性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12月9日发布。为做好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它将我国标 准体系分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明确规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2021年7月30日,出台了《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并在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农业、美丽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地域性强的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尚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技术性规范。”赋予我区制定的“区级地方性技术规范”的权限。 随着当前社会各项改革逐渐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标准从传统的以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为主,转向更多关注于科技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数字化改革、社会治理等领域。为了加强我区标准化工作,构建完善并具有莲都特色的标准体系,加强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全面调研、了解需求等基础上,起草了《丽水市莲都区地方技术性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为满足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业、服务业和数字经济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推荐性的地方技术性规范。 地方技术性规范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地方技术性规范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共十章四十一条。地方技术性规范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即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市监局)负责全区地方技术性规范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地方技术性规范工作。 (二)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地方技术性规范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区市监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三)第二章至第六章主要介绍地方技术性规范制定程序,分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备案等阶段,并详细规定了工作流程以及市场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表格等。 (四)第七章主要介绍地方技术性规范实施、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和监督。 (五)第八章主要介绍地方技术性规范的复审时间及程序,地方技术性规范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况。 (六)第九章档案管理主要介绍地方技术性规范研制过程中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七)第十章附则,如遇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急需出台某项地方技术性规范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简化程序,尽快出台。 四、解释单位 《办法》由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实施主体与时间 (一)实施主体:莲都区市场监管局。 (二)实施时间:2022年1月10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