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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俞旭泳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索引号: 779384553/2025-64800      发布机构: 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 2025-06-27 16:23:37

俞旭泳

20191011日,征收部门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现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与你签订了《《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编号:201922-0070),你位于莲都区丽青路69号被征收房屋中共有36.36平方米由原住宅用途认定改变为商业用房进行补偿但对改变用途部分房屋的土地收益金未扣除。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房屋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应当扣除土地收益金。

基于土地收益金缴纳事宜,本单位于2025年4月7日作出《决定书》(见附件),现因无法以直接送达和其他方式送达,故本单位决定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该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俞旭泳决定书(莲征指决〔2025〕18号).pdf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2025年6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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