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美集理发店:
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文书至当事人,现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于3月17日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发出丽水市莲都区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丽莲商务责改通字[2025]第10号)。内容详见附件。
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莲都区解放街51号226办公室,电话:0578-2278303
丽水市莲都区商务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