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883/2025-00642 | 文号 | 莲民〔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丽民〔2022〕14)和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2024年丽水市分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现就我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按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致,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上,两个条件同时符合且按就高原则执行”等文件规定,2025年我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33元。 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委托第三方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核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三、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每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根据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024年丽水市分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