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ZJ24330000002735758的莴笋干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市邱氏山珍干果行销售的莴笋干,柠檬黄、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5公斤,货值350元,销售总量为3.58公斤,剩余1.42公斤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销售总额250.6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莴笋干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丽莲市监处罚〔2025〕46号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50.6元;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250.6元。
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4330000005136429的莴笋干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市胡琼胤水产店销售的莴笋干,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7.5公斤,货值525元,销售总量为6.55公斤,剩余0.95公斤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销售总额458.5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莴笋干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虽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其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对所进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并且如实说明了涉案产品的进购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丽莲市监不罚〔2025〕6号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经查,该不合格莴笋干上级经销商为瑞安市素燕食品店,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抽样编号为SBJ24330000005136422的莴笋干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永元调料店销售的莴笋干,柠檬黄、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5公斤,货值300元,销售总量为4.59公斤,剩余0.41公斤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销售总额275.4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莴笋干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丽莲市监处罚〔2025〕47号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75.4元;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275.4元。
三、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1102311131980的脐橙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果哆哆水果店销售的脐橙,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脐橙共计购进29公斤,其中29公斤是含框、枝叶的重量,除去后净重约24公斤。抽检3.192公斤,销售价格为13.6元/公斤,剩余20.8公斤按照13.6元/公斤的价格于抽检后销售完,共计违法所得为326.3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脐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丽莲市监不罚〔2025〕8号的决定:免于处罚。经查,该不合格脐橙上级经销商为丽水市莲都区伟林水果批发中心,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1102311132085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5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鳊鱼共计购进3.9公斤,货值100.62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鳊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丽莲市监不罚〔2025〕7号的决定:免于处罚。经查,该不合格鳊鱼上级经销商为丽水市莲都区潘世富水产店,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并拟做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