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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索引号: 35547227/2020-51785      发布机构: 区卫健局      发布时间: 2025-01-06 08:58:24

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范围:莲都区

        执法领域: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

监督举报地址:大洋路371号,邮编:3230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管体系等。依照卫生健康领域(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一)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事项网址: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dept/deptQueryPage.do?deptId=001008012001044&webId=94

(二)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2019年莲都区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第一批法定),详见附件1。

四、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五、行政执法程序图:

 行政执法程序图


六、救济渠道

相关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本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七、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

1.莲都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附件3。

2.丽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我局参照执行),附件4。

3.丽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我局参照执行),附件5。

4.莲都区卫生健康执法随机抽查事项表,附件6。


(部分附件内的执法人员信息等将进行动态调整,不另行公示)


附件:附件1:2019年莲都区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第一批法定).cebx

附件:附件2: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2024.11.5更新).xlsx

附件:附件3:莲都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cebx

附件:附件4:丽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x

附件:附件5:丽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doc

附件:附件6:莲都区卫生健康执法随机抽查事项表.doc

附件:附件7:莲都区卫生健康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doc

附件:附件8: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pdf

附件:附件9:莲都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xls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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