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883/2024-68964 | 文号 | 莲民发〔2024〕1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民政局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直单位: 根据《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民〔2023〕18号)等文件精神,符合高龄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的丽水市户籍老人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主动发放,离退休非丽水市户籍高龄老人信息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统计核实,并上报附件清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核实对象 2025年度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丽水市户籍离退休人员,年满90虚岁(即193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且2025年1月1日仍健在)和100虚岁(19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且2025年1月1日仍健在)人员。 二、填报要求 各单位如有符合发放高龄老人一次性奖励金条件的非丽水市户籍离退休人员,请填写《莲都区行政事业单位非丽水市户籍高龄老人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清册(2025年度)》(附件),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2025年1月10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或已签字和盖章的PDF、扫描件等形式)报送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若无此类人员请同样填写“无”进行报送。 (联系人:郑俊波,联系电话:2185012) 三、其他事项 1.高龄老人一次性奖励金是对达到90虚岁或100虚岁的老年人所发放的一次性奖励,往年已发放对象不再重复发放,此次报送人员经核对无误后再统一发放。 2.逾期未报将影响本年度及时发放。请各主管单位将文件通知转发到各下属单位,督促指导其按时填报,并统一由主管单位汇总后上报。 附件:莲都区行政事业单位非丽水市户籍高龄老人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清册(2025年度)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莲都区行政、事业单位非丽水市户籍高龄老人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清册(2025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分管领导(签字): 填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