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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莲都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索引号: 745848399/2025-00540      发布机构: 浙江莲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5-01-23 14:26:09

一、规划情况简述

规划名称:浙江莲都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范围:2022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浙政办函〔2022〕61号)批准整合成浙江莲都经济开发区,批准整合的区域分为三个区块。其中高溪区块规划面积4.06km2,四至范围:东至222省道、南至222省道、西至麒麟山山脚、北至焦壁山山脚。碧湖镇区区块规划面积5.99km2,四至范围:东至328省道、南至大溪、西至瓯碧大道、北至碧云街。白桥区块规划面积0.66km2,四至范围:东至大溪、南至任村北、西至222省道、北至大坑垄山山脚。规划总面积10.71km2。

规划产业发展:浙江莲都经济开发区依托现有装备制造业、时尚轻工制品等产业坚实基础,坚持高端化、现代化、智能化、生态化导向,着眼四大产业发力,推动形成半导体产业错位突围、大健康产业领军示范、新能源产业蓄势奋进、数字经济极速增长的产业发展态势。

二、环境保护目标

规划区内及周边主要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见下表。

表1 主要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序号

环境保护对象

相对规划区位置

所属地

敏感目标

 

1

碧湖镇

白口村

白桥区块西侧/南侧

8m

2

白桥村

白桥区块西侧

790m

3

下赵村

白桥区块西南侧

1070m

4

石牛村

白桥区块南侧

2035m

5

泉庄村

白桥区块南侧

1095m

6

郎奇村

高溪区块西北侧/北侧

555m

7

大吴山村

高溪区块西北侧

1630m

8

缸窑村

约20户位于高溪区块内,其余位于区块外北侧

9

蒲塘村

高溪区块东侧

605m

10

下叶村

高溪区块东侧

2015m

11

竹溪村

约15户位于高溪区块内,其余位于区块外南、西、东侧

12

高溪村

高溪区块南/西侧

305m

13

高溪小学

高溪区块南侧

245m

14

大陈村

高溪区块东侧

1555m

15

里河村

高溪区块东侧

2190m

16

同心村

碧湖镇区区块东北侧

1900m

17

上阁村

碧湖镇区区块东侧

1730m

18

章塘村

碧湖镇区区块北侧/东北侧

585m

19

红南村

碧湖镇区区块西北侧

780m

20

沙岸村

碧湖镇区区块西北侧

紧邻

21

魏村

碧元雅苑在碧湖镇区区块内,其余位于区块外西侧

22

河东村

部分位于碧湖镇区区块内,其余位于区块外东侧

23

上赵村

碧湖镇区区块东侧

245m

24

碧湖镇区

含上街村、古井村、行口村、下街村、碧一村,均在碧湖镇区区块内

25

三峰村

部分在碧湖镇区区块内,其余在区块西侧

 

26

河口村

部分位于碧湖镇区区块内,其余位于区块外南侧

27

南山村

部分在碧湖镇区区块内,其余在区块外西侧

28

碧湖中学

碧湖镇区区块内

29

碧湖小学

碧湖镇区区块内

30

碧湖第二小学

碧湖镇区区块内

31

碧湖第三小学

碧湖镇区区块内

32

莲都党校

碧湖镇区区块内

33

莲都人民医院

碧湖镇区区块内

34

丽水南山法敏骨伤医院

碧湖镇区东南侧

25m

35

丽水南山法朝骨伤医院

碧湖镇区东南侧

紧邻

36

松坑口村

碧湖镇区东北侧/东侧

40m

37

中溪村

碧湖镇区东南侧

2035m

38

概头村

碧湖镇区区块西侧

40m

39

岩头村

碧湖镇区区块西侧

710m

40

周巷村

碧湖镇区区块西南侧

1005m

41

大港头镇

石侯村

碧湖镇区区块西南侧/南侧

1100m

42

南明山街道

水阁村

白桥区块东侧

1660m

43

旭光村

白桥区块东侧

570m

44

联城街道

港口村

白桥区块北侧

795m

45

金弄口村

白桥区块北侧/西北侧

1800m

三、规划的环境影响分析

1、大气环境

规划区主要废气为供热燃料燃烧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和工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两大类。

规划区内能源使用以清洁能源天然气、电为主,从源头控制了SO2、NOx的产生,故本规划区SO2、NOx排放量不大,对周边大气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规划区工艺废气主要来源于涂装等工艺,本评价要求落实《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0号)等文件中关于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治理要求,工艺废气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2、 地表水环境

规划区全域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和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要求后排入水阁污水处理厂或碧湖镇城镇污水处理厂,仅生产区后期清洁雨水和非生产区雨水排入附近地表水,因此对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轻微,不会改变内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

3、地下水、土壤环境

要求规划区各项目的建设和生产运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防范和地下水监控工作,做好各项目相应的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区开发建设不会对区域地下水、土壤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4、声环境

规划区块噪声源主要来自工业、交通、生活和建筑施工噪声,按照规划要求以及采取妥善的工程措施进行控制,其影响可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环境影响。

5、固体废物

规划实施后固废主要为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等。一般工业固废以回收综合利用为主,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在切实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储运及处置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固废均能得到有效处置,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6、生态环境

规划区开发以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为原则,对规划区内原有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本次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承受范围内。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表2 主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分类

主要措施

资源环保对策和措施

土地资源

1、针对规划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与经开区管委会沟通后,本次规划对永久基本农田不开发,维持永久基本农田性质不变。针对位于“三区三线”外的土地,规划用地性质主要为道路、水域、绿地、公共用地等,不涉及工业用地,调整使用前需依法办理报批手续。未调整前,暂缓开发建设。

2、将规划范围内土地实施分期开发,控制土地资源开发强度。

3、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盘活“批而未用”置换出的建设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节余部分,优先用于片区建设;

4、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逐步推行多重综合激励措施,提高土地空间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率;增大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加大用地容积率,控制绿化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5、调整产业结构,降低过于依赖土地资源的产业比重,提高以高科技为主要支柱的后工业产业的比重。

水资源

1、持续深入开展“五水共治”,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禁止高耗水、难处理的污染项目入区;积极推行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备;

2、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3、建立水耗指标、能耗指标并重的刚性约束;

4、加快区域污水管网建设,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和截污纳管工作,确保工业区废水全部纳污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5、推进生活节水。

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大气

环境

1、大力推广绿色能源、清洁能源;

2、严格产业准入,促进产业升级;

3、积极推行综合治理,实施清洁生产工艺,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排放;

4、严格控制规划范围内餐饮业的总体数量和规模,餐饮行业中所有涉及油烟作业单位必须配备油烟净化器并定期清洗,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附近建筑物及活动频繁的区域,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露天烧烤;

5、实施总量控制,削减排放源强。

6、在厂区与居住区之间设置足够的防护距离,以减少大气污染物对居民日常生活与身体健康的影响。

地表水环境

1、积极发展节水;

2、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3、强化企业污水纳管监督管理;

4、企业内部废水进行预处理,确保达标纳管;

5、开展清洁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6、加强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收集,杜绝事故废水和受污染雨水外排;

7、加强生活用水控制;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9、结合“五水共治”,全面治理区域地表水。

地下水环境

1、源头控制;

2、分区做好防渗工作;

3、做好区域地下水污染监控;

4、做好应急响应、应急监测与处置。

声环境

1、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划;

2、各区块必须进行合理布局,统一规划,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

3、强化厂界噪声污染控制;

4、控制社会生活噪声;

5、加强道路交通噪声控制。

固废

处置

1、积极推行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和处置的一体化管理体系;

2、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设置一定密度的垃圾箱和投放点,环卫部门应及时组织清运,运至丽水市务岭根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进行填埋处置;

3、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交由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进行处理,按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建设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4、禁止农作物秸秆简单焚烧处理,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进农药废弃 包装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

5、规划区内产生的医疗垃圾交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处置;

6、对工业固体废弃物,进区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堆放点暂贮,危废由企业各自进行暂存或直接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就地填埋或焚烧;一般工业固废按照性质进行综合利用、填埋处置;

7、积极提倡废物利用,鼓励开展区域综合利用技术;

8、对工业危险废物必须进行登记,统一进行管理;

9、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的管理,降低环境风险。

土壤

环境

1、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信息数据库;

2、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加强土壤污染风险防范能力建设。

环境

风险

1、加强区域环境风险管理;

2、加强区域管控,合理布置区域风险源,并定期督查;

3、制定开发区级风险应急预案;

4、排查各企业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必要时由经开区管委会建立相关重点物资设施库,并建立应急设施、应急物资的协调共享机制。

生态

环境

1、加大绿地系统建设;

2、设置防护林带,减少废气影响;

3、加强环境绿化;

4、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水域面积的占用,保留天然水体;

5、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实行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

7、规划实施过程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浙江丽水九龙湿地公园,要求对毗邻生态保护红线和湿地工业的项目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湿地管控要求进行管理,严禁生产生活活动破坏湿地,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

8、要求本规划内实施的相关建筑必须做好与相邻湿地、文保建筑整体景观协调的设计工作,不得破坏整体景观;

9、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开发活动。

社会环境

1、做好征地安置与补偿;

2、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议优先考虑安排当地农村的剩余劳动力;

3、涉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按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期

1、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施工区域的水土流失问题,杜绝泥浆水直流现象;

2、施工期应加强施工扬尘管制;

3、注重水土流失治理。必要的情况下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加强建设期管理,确保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

4、做好施工期噪声控制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5、施工期间的临时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化粪池处理,严禁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内河;

6、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

7、切实加强生态恢复工作,减少水土流失。

环境管理体系构建

1、构建环境管理体系。

2、加强区企业环境管理。

五、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的要点

浙江莲都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目标、发展定位、产业发展规划、用地布局规划等方面符合《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丽水市莲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丽水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丽水市莲都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上层规划相协调,也符合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定位和要求。区域现状环境质量尚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总体上可支撑规划发展规模。

本次规划对永久基本农田不开发,维持永久基本农田性质不变。针对位于“三区三线”外的土地,规划用地性质主要为道路、水域、绿地、公共用地等,不涉及工业用地,调整使用前需依法办理报批手续。未调整前,暂缓开发建设。

与此同时,必须采取相应的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同时需尽快完善部分区域污水处理管网的建设进程,在污水管网建设完成前,不得引进涉及生产废水排放的项目。在此基础上,结合规划环境保护目标与评价体系的可达性分析,本次环评认为经优化后的规划方案从资源环境保护而言是可行的,也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网络链接见附件1。

查阅纸质报告书:可通过电话、发送信件、邮件、传真给环评单位获取报告征求意见稿或者补充信息。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本次征询公众意见主要针对规划影响区内的公众、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于其他关心本规划环境保护的公众,也可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内容是与本规划或环评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意见或建议。

八、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意见调查表见附件2。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25年1月24日至2月12日)内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规划组织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反映与本规划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或建议。

十、联系方式

(1)规划实施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浙江莲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浙江莲都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8-2802385

联系地址: 丽水市莲都区222省道郎奇北侧祥生白桥溪谷小镇S7号楼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571-85228466

单位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98号D幢东4层

邮箱:23947403@qq.com

(3)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

联系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执法三科(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78-2090019;传真:0578-2090019

通讯地址:丽水市人民路607号(商会大厦)5楼。

(4)审查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

联系电话:0571-28869151

 

公示发布单位:浙江莲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发布时间:2025年1月23日

公示材料——浙江莲都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征求意见稿)公示.doc公示材料——浙江莲都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征求意见稿)公示.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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