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1102311131963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丽莉水果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25斤,购进价为2元/斤,销售价分两种,一种是挑出品质好点的卖21.8元/斤,普通点的卖16.8元/斤。截止到案发之日止,共销售出品种好的 21.8元/斤的2斤 ,普通的16.8元/斤的3斤。因上述龙眼是当事人特价处理来的,本身就不是很新鲜,剩余20斤未售出当事人已自行下架处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丽莲市监不罚〔2025〕2号的决定:免于处罚。经查,该不合格龙眼上级经销商为丽水市莲都区军敏水果店,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并拟做出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1102311132042的生煎包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市庭树早餐店经营的生煎包,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7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生煎包共计生产15kg,货值613.5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作出编号为丽莲市监处罚〔2025〕10号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13.5元;2、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6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