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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8月26日)
索引号: 323511294/2024-66526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4-08-26 15:34:40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5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1102311130765的恒冠牌镇江香醋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夏翡便民超市销售的恒冠牌镇江香醋,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623·2011《地理标志产品 镇江香醋(含第1、2、3号修改单)》要求。

2、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4日向丽水市莲都区夏翡便民超市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30袋,货值45元,已销售14袋,剩余16袋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总酸(以乙酸计)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2719—2018)规定,但不符合推荐性GB/T18623·2011《地理标志产品 镇江香醋(含第1、2、3号修改单)》要求的恒冠牌镇江香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鉴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恒冠牌镇江香醋时有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恒冠牌镇江香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作出编号为丽莲市监不罚〔2024〕32号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经查,该不合格恒冠牌镇江香醋上级经销商为丽水市伟龙食品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1102311130725的荔枝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希希水果店销售的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4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购机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1000斤,购进价为12.3元/斤,销售价格是19.8元/斤,货值198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丽莲市监不罚〔2024〕33号的决定:免于处罚。经查,该不合格荔枝上级经销商为金华市婺州果品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1102311130905的白萝卜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吴志俭生鲜超市销售的白萝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8日向丽水市莲都区吴志俭生鲜超市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14.8斤,货值23.532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白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丽莲市监不罚〔2024〕34号的决定:免于处罚。经查,该不合格白萝卜上级经销商为丽水市莲都区芝唐农副食品店,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四)抽样编号为XBJ24331102311130900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李树清生鲜经营部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7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1箱,货值 128.05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台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丽莲市监不罚〔2024〕35号的决定:免于处罚。经查,该不合格小台芒上级经销商为丽水嘉创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缙云县市场督管理局。

(五)抽样编号为XBJ24331102311130844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厉晶果品商行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5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107斤,单价2元/斤,货值214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台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丽莲市监不罚〔2024〕37号的决定:免于处罚。经查,该不合格小台芒上级经销商为金华市金东区金辉果业经营部,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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