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1102311130789的胡萝卜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美速达副食品店销售的胡萝卜,噻虫胺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3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3千克,货值18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胡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丽莲市监处罚〔2024〕245号的决定:免于处罚。经查,该不合格胡萝卜上级经销商为丽水市莲都区小赵蔬菜批发经营部,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辖区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4440300003776503的椰子灰(椰子口味雪糕)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地流通环节抽检的丽水市和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灰(椰子口味雪糕)经检测(检验报告编号No.SC10103240116505JD1),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9日向生产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生产上述椰子灰(椰子口味雪糕)共117箱(每箱32条),除留样1箱外,其余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28.8元/箱,货值金额为3369.6元。鉴于生产环节抽检的同批次产品经检验为合格,且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中未在其生产车间、库房等环节发现异常问题,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批次椰子灰(椰子口味雪糕)不合格是由生产环节引起,故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