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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做好莲都区2024年度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0162/2024-66212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4-07-31 18:08:22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高新〔2024〕135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2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莲都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1年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4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认定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指2021-2023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2023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3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程序

企业须于8月17日前登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完成高企申报。

四、网络注册

莲都区申报企业选择丽水市本级高企认定办作为注册机构;同时应与该认定机构联系并确认完成注册程序。待当地认定机构核实并确认注册完成后,方可进行填报、上传文件和打印等工作。(联系人:毛怡然 0578-2051839)

五、材料报送及受理时间

1.区直第二批申报企业须于8月17日前完成网络填报。区直申报企业的近一年各项无违法证明由区科技局统一与区应急管理、区市场监管及区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调,统一出具相关材料。

2.区科技局分别会同区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由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联合盖章,并报送至市科技局。

六、其他

1.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采取全封闭网络评审方式。

2.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加强诚信承诺管理,须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上传合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署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应保持一致。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3.认定企业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4年当年获得,且须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须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联系人:莲都区科技局  蓝李俏

联系电话:0578-2278092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25号507室



丽水市莲都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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