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1990/2024-65428 | 文号 | 莲建〔2024〕4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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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湖镇、大港头镇、老竹镇、莲都经开区管委会、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活动,我局制定了《莲都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莲都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区标工地),考评范围为莲都区行政区域内(除南明山街道)完成竣(交、完)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全区先进水平。 第三条 区标工地的考评工作由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组织实施。 碧湖镇人民政府、大港头镇人民政府、老竹镇人民政府、莲都经开区管委会、区施工所(上述单位以下均简称为初评部门)各自负责区标工地的日常监管和初评工作。 第四条 区标工地考评,主要依据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第五条 区标工地考评每年一次,考评时间和申报材料等以当年度考评文件通知为准。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区标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面积(以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下同)2500㎡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5000㎡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7500㎡以上; (二)建安工程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125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申报规模:实施集中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群体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2500㎡以上的项目。 (四)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筑安全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区标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申报创区标工地计划,且被区建设局确定为“莲都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的工地; (三)竣工时间符合当年度考评文件通知要求; (四)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 (五)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等新技术、新材料,使用省、市级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环境在线监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 (六)已规范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七)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该工程总工程量2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1个工地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3家。 第八条 申报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定为区标工地: (一)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紧急信息报送范围的事件; (二)主承建单位1年内在本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涉险事故(按评审周期计算); (三)各方主体在施工过程中,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未实施民工实名制管理,或因有责拖欠民工工资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自发文之日起,新建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未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未设置建筑垃圾公示牌。 (六)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有责投诉。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凡计划申报区标工地的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向各中心镇(莲都经开区管委会)或区建设局施工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列入“区标工地”创建计划。 区标工地参选工程相关信息应当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醒目处公示,公布莲都区建设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施工管理所、各中心镇、莲都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年度考评文件通知要求,择优推荐区标工地,并将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汇总后上报区建设局。 第四章 考评规则 第十一条 区标工地考评规则: 区标工地考评总分由综合分值(满分100分)和加分项组成,其中综合分值由日常现场考评分(90分)和资料考评分(10分)组成。 (一)日常现场考评: 日常现场考评由基础、主体和装饰三个阶段考评组成,主体阶段、基础阶段、装饰阶段考评分值分别为60分、15分、15分。 主体阶段考评(60分):符合主体阶段评分的工程须为主体形象进度达到50%且在主体结顶完成之前的工程,由区建设局组织主体阶段考评,各工程所在地初评部门应及时将主体形象进度达到50%的工程报送区建设局并注明计划结顶日期。 基础阶段考评(15分)和装饰阶段考评(15分):由初评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工程基础阶段和装饰阶段进行考评,填写《区标参选工地考评表》(附件2),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由初评部门上报。 (二)资料考评: 由区建设局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资料考评工作。 (三)加分项: 召开市级及以上安全现场会的工地,在综合分值上加2分;召开区级安全现场会的工地,在综合分值上加1分,按最高级别安全现场会为准,不重复加分;获得市级建筑红绿标杆工程的工地,在综合分值上加1分。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在综合分值上加0.5分。 当年度参评的市标工地按总分分值高低进行排名。区建设局根据排名情况拟定获奖工程名单,在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网上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区标工地。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初评部门要加强对区标工地创建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派驻考核推荐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参与评审阶段推荐工作。 第六章 考评纪律 第十三条 申报区标工地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十五条 区标工地考评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投诉,接受申报单位申诉,监督和申诉电话设在区建设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该文件发布之前已申请创区标工地的项目,在文件实施后30日内按流程补报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莲都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莲建〔202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创建莲都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登记表
附件2: 莲都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表( 阶段考评)
注:可另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