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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莲都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2561288/2024-64602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4-05-06 17:21:58

为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关于丽水市区污水处理费改革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6〕470号)等有关规定,推进“五水共治”工作,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就莲都区(市区、市经开区除外)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莲都区污水处理费标准

对莲都区范围内(市区、市经开区除外)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由供水(或排水)运营单位按用水量(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代为征收污水处理费。莲都区(市区、市经开区除外)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为0.95元/m³;非工业污水处理费为1.55元/m³;工业污水处理费,一般工业企业为1.55元/m³,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合成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重污染工业企业为2.25元/m³。

二、进一步完善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办法

对符合污水纳管要求的,已纳入莲都区(市区、市经开区除外)污水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合成革)、冶炼等行业中的实行在线监测重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具体名单经企业主动申请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确定),按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总氮(TN)等污染因子的浓度,分类分档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即在线监测重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实收标准=重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基准标准±COD值升降标准+SS值加收标准+总磷值加收标准+总氮值加收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入网污水COD值以500mg/L为基准,每100mg/L为一档。实测COD值低于500mg/L时,每低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降低0.30元/m³;实测COD值高于500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50元/m³。

2.悬浮物(SS)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入网污水SS值以400mg/L为基准,每50mg/L为一档。实测SS值高于400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 元/ m³。

3.总磷(以P计)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入网污水总磷(以P计)值以8mg/L为基准,每0.5mg/L为一档。实测总磷(以P计)值高于8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m³。

4.总氮(TN)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入网污水总氮(TN)值以70mg/L为基准,每5mg/L为一档。实测总氮(TN)值高于70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30元/m³。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同污水处理厂要精心组织,并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认真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区政府有关低保对象用水的各项优抚措施。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工作平稳实施。

四、实施时间

本收费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莲都区范围内(市区、市经开区除外)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暂时按0.4元/m³收取,执行时间暂定两年。


丽水市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制定莲都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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