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学、复学相关政策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22〕1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 休学、复学规定。学生连续病假 3 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 1 年,休学期未满,不得提前复学。除意外身体伤病等不可抗因素外,初中、高中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准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休学所需材料
1.《丽水市莲都区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含休学三个月及以上建议单、住院病历、结算单等。
三、休学办理流程
1.向就读学校教导处申请休学,领取并填写《丽水市莲都区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
2.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带上相关材料到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
3.将审核后的《丽水市莲都区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交回学校教导处。
4.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休学操作。
四、复学办理流程
休学时间满一年且符合复学条件的,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回校就读,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学生到校上课后,由学校直接在《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复学操作。
附件:《莲都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