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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8把油枪7把不合格,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索引号: 797629884/2024-6296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      发布时间: 2024-01-29 10:31:07

本期看点

“油价又要变!春节前将……”临近年关,相信许多朋友对油价消息十分关注,关心油价的同时,在加油过程中,油气回收这个问题也不容忽视。“你好,请打开加油机,我们需要对油气回收设施做个检测。”“油气回收系统日常运行检查、检修维护这些有台账记录吗?”近日,为保障空气环境质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联合出动,对辖区内5家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查处了两起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莲都区两家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情描述

近日,莲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市区各类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进行了排摸检查,重点检查了加油站油气回收使用检查维护制度是否落实、回收装置是否正常使用、工作人员是否操作规范、加油站内是否存在油气泄露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站内加油枪进行逐一现场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其中一家加油站8把加油枪中,有7把气液比不合格,另一家10把加油枪中,有5把气液比不合格,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规定,均超出了1.0≤气液比≤1.2的规定,被判定为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处理结果

莲都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相关规定,责令加油站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期间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转,加强日常维护与检查,定期检测气液比,并对上述两家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以二万元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典型意义

加油站在为市民车辆提供加油等服务的同时,近年来也一直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一旦在接卸、加油、储存等环节出现油品蒸发或跑冒滴漏等情形,不仅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周围居民的健康。油气回收装置是将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进行密闭收集、处理的系统,“液阻”“密闭性”“气液比”是衡量其是否正常工作的三个指标,其中,“气液比”是指汽油加油枪出油量与加油枪回气量的比,是衡量油气回收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指标。通过油气回收装置,能使大部分油气在管道及储罐内密闭运行,可以大量减少汽油挥发产生的烃类VOCs物质,防治臭氧污染,同时也有效杜绝油气泄漏,提升加油站安全等级,节约能源消耗。

该两起案件是莲都区首次对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各加油站应当在经营期间保障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自查自测,严格按照油气回收使用相关操作和管理规定,落实检查维护制度。通过本轮专项行动,切实提高了加油站经营者的环保守法意识,从源头减少油气挥发造成的大气污染,保障市区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 郑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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