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违则和罚则) | 适用条件 |
1 | 330212003000 |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不 按 规 定 接 受 年 度考核,或 者 在 年 度 考 核 中 弄 虚作假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 最高为三万元:(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年检周期内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在司法行政机关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签订《告知改正承诺书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