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部门信息公开 >区司法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首页
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索引号: 002650218/2023-60223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09-20 16:11:52

序号

权力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违则和罚则)

适用条件

1

330212003000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不 按 规

定 接 受 年

度考核,或

者 在 年 度

考 核 中 弄

虚作假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

最高为三万元:(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年检周期内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在司法行政机关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签订《告知改正承诺书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