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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0306/2023-60024      发布机构: 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09-12 16:44:25
索引号 002650306/2023-60024 文号 莲农发〔2023〕147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3-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本方案自202310月12日起实行,方案中涉及的奖励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莲都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莲农发〔202277)同时废止。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397

 

 

 

 

 

 

 

 

 

 

 

 

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97日印发

 

丽水市莲都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政策改革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公司+农户模式运行大型养殖集团(公司)纳入规模养殖场范围。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

(二)实施病种根据省、市、区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实施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

2、散养户。通过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政采云“兽医馆”采购,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

2、散养户。支持乡镇(街道)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乡镇(街道)防疫员提供免疫服务、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多种形式并举。

)补助金额

1、补助标准。根据省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或指导价格确定

2、补助数量。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疫苗,疫苗费用全额补助

三、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2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其中非个体工商户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应配备2名以上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人员;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4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5符合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实施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必须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免疫效果评价显示免疫水平未达到要求的,规模养殖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根据免疫评价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畜禽出栏,养殖场户应依法申报检疫。

(六)规范病死畜禽处理。实施场点要按照国家、省、市及我有关规定,对病死畜禽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

五、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

1、规模养殖主体的确定。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

2、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确定。第三方服务主体由各乡镇(街道)自行参照本文《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等形式确定。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1、补助资金的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或先预拨付后结算的方式,实施主体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申报免疫计划及申请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的审核。街道)、农业农村、财政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按照系统流程对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等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实施期内规模养殖场的疫苗使用数量,参考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3.补助资金的拨付。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直补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三)总结评估。

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财政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六、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实施主体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督飞检,若有不合格场点,督促实施主体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农业农村、财政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外饲养的动物所需强制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七、工作要求

(一)分工负责、严格履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具体承担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疫苗使用数核定,组织开展疫病监测、免疫监管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开展补助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免疫经费预算的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日常防疫监管,负责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审核工作。

(二)强化意识、落实责任。养殖主体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强制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开展及免疫信息上传、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免疫监测等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补助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主体的认定、补助额度、举报电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莲都区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

 

 

附件

莲都区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

强制免疫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推进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本规模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规模场在本实施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规模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动物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本场免疫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

四、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定期报送免疫信息。

五、主动加强本规模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各级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规模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本规模场(人)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份。承诺人、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承诺人签字                    养殖场名称:(公章)

                         

联系方式:                      承诺时间:        

莲农发(2023)147号.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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