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
注:本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通知》(浙司〔2021〕84号)整理汇总并进行动态调整。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自由裁量适用 | 裁量基准 |
1 | 3302120030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4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5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6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7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8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0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1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2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9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3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9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4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5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6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7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8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9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0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5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6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7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8 | 警告。 |
2 | 3302120120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1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2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3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4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5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6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8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9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0 | 警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1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2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3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4 | 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