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45961/2023-59234 | 文号 | 莲亩均办〔202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经济商务局 | ||||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2023年莲都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细则》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莲都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2023年莲都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细则 为进一步增强亩均绩效综合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现结合莲都实际,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莲都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意见2.0版〉的通知》(莲政办发〔2022〕45号)基础上,针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部分作如下内容调整: 一、评价范围 全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水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除外)。市直企业(纳爱斯、艾莱依)由莲都代为评价,不占用莲都企业分档名额,最终评价结果和莲都企业一同公布。(如市直企业管辖权限变更等,将根据新情况进行调整) 二、评价原则 突出宗地主责任,按照宗地主企业对工业用地负总责,承租企业仅对承租用地负责的原则开展评价。宗地主企业的评价结果适用于宗地内租赁企业。宗地主企业的考核用地面积为:自有工业用地面积+承租的用地面积;考核数据:上述用地上具有合法手续的工业企业数据进行合并计算。 完全承租在非工业用地上的工业企业单独开展评价。完全承租的工业企业法人的考核用地面积为:承租的用地面积。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另行分地块评价。 三、评价指标及权重 按规模以上工业(宗地)企业(宗地内有规上工业企业的)和规模以下工业(宗地)企业(宗地内无规上工业企业的)分别设定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得分满分100分。 1.规模以上工业(宗地)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亩均税收(35%);亩均增加值(25%);全员劳动生产率(10%);单位能耗增加值(10%);单位排放增加值(10%);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10%)。 2.规模以下工业(宗地)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亩均税收(100%)。 四、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与加扣分项得分之和。 1.指标计算 单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数据/该项指标基准值×权重。 规上企业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的1.5倍(单位排放增加值最高得分不超过权重分),最低分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能耗为零的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得权重分,排放数据为零的企业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权重分。 2.指标基准值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基准值为30万元/亩;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基准值为参与评价企业的平均值;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基准值为参与评价且有研发投入企业的平均值。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基准值设定为5万元/亩。 3.加扣分细则 (1)当年度税收实际贡献超过500(含)万元加1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宗地内企业数据合并计算。 (2)当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超过300(含)万元加1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宗地内企业数据合并计算。 (3)当年度工业技改投资超过100(含)万元的加0.5分;超过200(含)万元的加1分,每增加2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宗地内企业数据合并计算。 (4)(宗地内)企业当年新引进莲都区A-F类高层次人才,A-D类每人加5分、E类每人加3分、F类每人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5)(宗地内)企业当年度首次在厂区开展屋顶加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每家加0.5分;当年度首次新增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且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的每家加1分,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增速达30%以上的,加1分;当年度首次新增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的,每家加1分,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产值增速达30%以上的,加1分。 (6)(宗地内)重点用能企业未完成年度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每家扣1分;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增加值率低于20%的每家扣0.5分,每降低2%加扣0.5分;规上工业企业当年没有研发投入或新上规企业两年内没有研发投入的每家扣1分;企业应取得排放权证而未取得的每家扣1分。上述扣分项最高不超过10分。 以上指标和加、扣分项,可根据区内经济发展需求,由区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类别设置 1.分类排序 规上、规下企业分别按总分进行排序。 A类为优先发展类,主要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得分排名前60%的规上企业)。 B类为提升发展类,主要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得分排名前60%-90%的规上企业,得分排名前55%的规下企业)。同时,规上、规下企业分别按照总分排序,将B类企业细分为B+(占B类企业的前20%)、B。 C类为调控帮扶类,主要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提升的企业(得分排名前90%-97%的规上企业,得分排名前55%-94%的规下企业)。同时,规上、规下企业分别按照总分排序,将C类企业细分为C、C-(占C类企业的后20%)。 D类为倒逼整治类,主要是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效益差且提升无望,或其他需倒逼整治的企业(得分排名后3%的规上企业,得分排名后6%的规下企业)。 2.特殊情况修正 宗地内企业的修正情况适用于宗地主企业评价。 升档: (1)按照企业产值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三个等级划分,当年度末统计产值同比增速分别高于全区平均1.5倍以上、2倍以上、2.5倍以上的企业直接列为B类,当年度末统计产值同比增速分别高于全区平均2.5倍以上、3倍以上、3.5倍以上的企业直接列为A类。满足上述升档条件的企业,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亩的升档档次降一档。 (2)当年度首次上规的企业不列入C、D类;首次上规企业2年内不列入D类(年度下规企业除外)。 (3)涉农工业企业中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及以上老字号企业的不列入C、D类。涉农工业企业为省、市、区农业龙头企业名单中的工业企业。 (4)当年度新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未来工厂、国家级智能工厂、国家级数字化车间、上市企业的,直接列为A类;当年度新评为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的,原则上不列入C、D类;当年度新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绿色工厂、省级及以上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企业、省级及以上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原则上不列入D类。(上级主管部门使用新名称的,给予同类演进名称同等待遇) 限档: (1)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低于规上参评企业平均水平的不得列入A类。 (2)规上企业下规的不得列入A类,当年下规企业当年不得列入A、B类。 (3)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参照亩均税收口径)低于100万元的规上企业不得列入A类。 (4)当年发生2次以上(含2次)环境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污染犯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税收违法行为、重大违法犯罪案(事)件等的企业,不得列入A、B类。 (5)属于评价对象却拒不配合的,在各项指标数据取数中瞒报漏报的,或在评价中弄虚作假享受政策的企业,不得列入A、B类。 降档: (1)亩均税收为3(含)-5万元/亩的企业直接列入C-类,低于3万元/亩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2)取得工业用地满五年,实际用地面积1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宗地企业)降一档(除D类外),实际用地面积2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宗地企业)直接列入D类。(在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免于执行) 升档条款优先于限档、降档执行(限档第4条、限档第5条除外);升档、限档、降档不占用分档比例名额。按照总分排序分档后,因特殊情况修正调档的,由A类下调至B类的归入B+、由D类上调至C类的归入C-。 六、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及分类。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023年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亩均税收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附件 2023年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亩均税收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4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其中:增值税包含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出口退税和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社保费包含企业缴纳部分;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按所属期计算。 (1)企业实缴的税费:指企业上一个公历年度1至12月份税收实际入库金额。 (2)合并评价的企业税费:按用地情况对相关企业税费进行相应计算(详见用地面积有关规定)。 (3)所在企业销售公司税费:为母公司从事销售服务(包括产销异地分离,由企业提供证明)产生的税额合并计入母公司。 用地面积:用地面积采用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没有不动产权登记证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登记的面积为准。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租赁面积+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用地面积。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转让的存量工业用地当年暂不评价。因通济堰退线、政府开发建设收回等原因导致评价对象占地面积减少的,但原土地证未核减部分可不计入用地面积。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宗地用地面积及土地分期情况,最终用地面积以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核定面积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