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437/2023-62506 | 文号 | 莲文广旅体〔2023〕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文广旅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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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和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莲都区文化、旅游和体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印发《莲都区文化、旅游和体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莲都区文化、旅游和体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1日 附件: 莲都区文化、旅游和体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广旅体事业、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文化旅游体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文化和旅游和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用于加强和促进全区文广旅体事业、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县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广旅体专项经费; (二)中央、省、市级地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发展专项补助、奖励资金、体彩公益金等; (三)其他资金。第四条 资金的分配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统筹安排、讲究绩效”的原则,符合我区文化、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全民发展、旅游公共服务及发展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文化资金 1.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包括县(区)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新型文化空间等建设和设备购置;乡镇街道文化站与图书分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村级农村文化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平台和数字资源建设等。 2.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主要指对前款所列各项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所发生的支出和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费用。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用于陈列布展的支出。 3.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包括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减收门票的补助;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提供免费开放服务的补助;列入区博物馆名录的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的免费开放服务补助。 4.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包括举办中大型文化活动购买服务,送戏下乡(含民营剧团)、送书下乡、开展其他群众文化活动的补助;相关主管部门到农村(或社区)等基层开展讲座、展览、文化走亲等活动的支出;对农村(或社区)优秀业余文化团队开展活动和购置器材的补助(奖励)。 5.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主要指用于直接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培养,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和村级文艺骨干的培训,组建文化指导员、志愿者队伍,以及符合条件的区舞台艺术人才演出补贴等支出。 (二)体育资金 1.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运维及公共体育场馆低免开放。包括区级“一场两馆”的建设、设备购置、运维及公共体育场馆低免开放,基层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设备购置、运维及公共体育场馆低免开放,全民健身器材的购置及运维等。 2.开展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主要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及履职、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进文化礼堂、百姓健身房科学健身指导,开展运动促进健康大讲堂等体卫、体教融合培训;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建立有场地、有专人、有设备、有经费、有服务的“五有”服务体系。承办重大群众体育赛事,培育、扶持自主品牌体育赛事和群众性体育赛事。 3.优化体育产业结构,扶持体育产业发展,培育体育产业新业态;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平台建设。 4.单项体育协会补助。包括单项体育协会等级评定补助,承办或执行区级以上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补助,组队参加市级及以上赛事活动补助,单项体育协会考核奖励。 5.培养体育人才。根据《莲都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世锦赛、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由莲都区负责组队的、市运会等比赛中获得规定名次的莲都籍运动员、原带训教练员及训竞管理人员予以相应奖励。 6.体育文化、数字体育等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体育工作。 (三)旅游资金 1.旅游相关品牌创建。主要包括全域旅游、A 级景区、度假区、“旅游+”融合基地等相关省级旅游品牌的创建及日常运营。 2.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旅游集散中心、智慧旅游和旅游大数据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体系、旅游导览系统、旅游厕所、旅游停车场、旅游交通标识、旅游驿站、旅游志愿者服务体系、旅游应急救助、旅游网络信息平台和新媒体等旅游公务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营。 3.旅游规划、宣传和管理。主要包括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旅游招商引资工作、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厕所建设、乡村旅游开发、旅游市场开发、旅游形象宣传、旅游节庆和赛事活动、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安全管理;旅游统计改革等。 4.专项奖励和补助。具体内容和标准详见《莲都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莲文广旅体〔2022〕49 号文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文物文化遗产征集等各项支出;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用支出;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偿还债务;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 申报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或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审批及拨付。专项资金分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实施的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和全区文广旅体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统筹分配,由区文广旅体部门制定分配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文广旅体局发文,分配资金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区文广旅体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区财政局和区文广旅体局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要互通信息,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去专项资金,一经发现,除追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外,暂停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2 年。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限期追缴相应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处罚,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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