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9384553/2023-57249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 ||||
2023(第1号)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拟对丽水市城市有机更新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区域有机更新项目(第一批)四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详见丽水市城市有机更新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区域有机更新项目(四期)拟选址红线图。 二、由市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对违法建筑及时予以处理。 三、拟征收范围发布之后,在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对上述房屋进行现场调查工作。 四、从拟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上述行为,不予增加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