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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内设机构(2023年)
索引号: 323511294/2023-56643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3-04-18 08:54:13
机构全称 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内设机构(2023年) 机构负责人 刘鹤林
机构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347号 联系方式 0578-2050027
办公时间 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机构职能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会务、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后勤保障、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局信息化建设;负责系统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评审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医药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任职资格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指导基层基础和系统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系统评残抚恤等工作。会同机关党支部落实机关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食品安全协调科(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秘书科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推进社会共治。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四)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督管理科(挂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牌子)。负责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授权或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指导协调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委托审批事项。组织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小微企业成长;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承担相关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年度报告和登记注册行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承担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五)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的制度措施,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依法承担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承担区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承担规定范围广告单位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商标专用权运用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工作,组织调处专利纠纷。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及质量提升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组织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分析利用和风险预警工作。承担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专利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专利权指导和规范专利运用。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参与查处网络交易平台重大违法行为。指导电子取证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组织开展放心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投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七)质量计量和标准化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质量强区建设,制定实施质量激励制度,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质量创新。推进品牌建设,开展“品字标”品牌培育创建。组织实施产品及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和预警工作。承担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管理工作。承担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管理计量标准及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监督管理产业计量、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监督、管理、协调部门和行业认证认可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认证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范认证与检验检测活动,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发布区域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通报。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审核;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上级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食品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订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流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十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政府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

(十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按规定权限配合实施经营环节相关许可、备案,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规定权限开展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按规定权限配合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指导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配合实施产品备案、生产许可,指导并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质量抽检。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20名(含工商专项编制98名,物价专项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41名(其中,局机关正股级12名;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正股级1名、副股级1名;市场监管所正股级9名、副股级18名)。

第六条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个直属行政机构和9个派出机构。

(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推行全区价格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区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规划区外)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调查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承担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派出机构:

1.岩泉市场监督管理所,工商专项编制18名,股级职数4名,其中正股级1名,副股级3名。

2.紫金市场监督管理所,工商专项编制16名,股级职数4名,其中正股级1名,副股级3名。

3.白云市场监管管理所,工商专项编制16名,股级职数4名,其中正股级1名,副股级3名。

4.万象市场监管管理所,工商专项编制16名,股级职数4名,其中正股级1名,副股级3名。

5.联城市场监管管理所,工商专项编制5名,股级职数2名,其中正股级1名,副股级1名。

6.碧湖市场监管管理所,工商专项编制10名,股级职数3名,其中正股级1名,副股级2名。

7.大港头市场监管管理所,工商专项编制7名,股级职数2名,其中正股级1名,副股级1名。

8.雅溪市场监管管理所,工商专项编制5名,股级职数2名,其中正股级1名,副股级1名。

9.老竹市场监管管理所,工商专项编制5名,股级职数2名,其中正股级1名,副股级1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队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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