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12期),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李秀杏经营抽检不合格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16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计划有关要求,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对位于莲都区天宁菜市场由李秀杏经营的蔬菜店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现场随机抽取了豇豆产品。2022年12月20日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出具(报告编号:NO:JKS22066625)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早上从府前外围的摊贩处购入豇豆4斤,购进价格为3元/斤。当事人将上述豇豆放在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菜市场4号、5号由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4.5元/斤,当日销售了3.5斤,剩余0.5斤,销售额15.75元。2022年11月15日早上从府前菜市场外围一个叫小马的摊贩处购进豇豆5.5斤,购进价格为3元/斤,当事人将上述批次的豇豆混在一起放在其天宁菜场的摊位上进行销售,2022年11月15日未售出,2022年11月16日上述豇豆均用于抽检,费用为28元。上述豇豆销售额共计43.75元,故违法所得为43.75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豇豆时没有查验过供货者的资质材料,只有2022年11月15日采购时留存有一张销货清单,销货清单上也无供货者的信息。当事人已于2022年12月22日在摊位张贴不合格批次豇豆的召回公告。
本局于2023年02月2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其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证件和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并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少。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根据省市局有关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43.75元;
2.对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
3.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根据原因排查,认为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在经营环节证据不足,未能查明原因。已责令李秀杏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执行。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