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教基〔2022〕13号)和《浙江省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精神,推进莲都区学前教育优质发展,现就建立我区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试行)通知如下:
一、建立符合公办幼儿园发展的成本分担机制
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减轻家长保育教育负担和增进社会和谐。现阶段,我区公办学前教育以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负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成本分担机制。
(一)科学核定办园成本
学前教育成本是指幼儿园在保育和教育学龄前儿童过程中发生的、以货币表现的各种耗费,包括幼儿园为培养学龄前儿童发生的保育教育活动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和后勤服务费用。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办园成本和收入。相关部门根据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对幼儿园正常运转和适度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分摊和核算,严格核减不应计入办园定价成本的相关费用,强化成本约束,科学核定成本。
(二)逐步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
公办幼儿园成本项目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三项。人员经费指幼儿园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和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幼儿园为维持日常管理及教学活动而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物业费、劳务费等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在办学过程中购置的资本化资产(含设备),按照资产使用年限逐年分摊的费用,固定资产(设备)投入由财政性教育经费拨款保障。
(三)合理确定成本分担比例
在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合理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的基础上,从公办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定位出发,统筹考虑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比例。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教基〔2022〕13号)要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保教成本的比例不高于40%。按照质价结合、优质优价的原则,分步、稳妥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二、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育教育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统一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修订完善公办幼儿园评定标准和要求,确保等级评定标准与省定、市定标准接轨,落实公办幼儿园年检制度,提高办园条件与评定等级的契合度。二是建立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定期监审制度。根据《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浙价成〔2018〕162号),开展定期成本监审,及时掌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变动情况。三是及时调整保教费标准。综合考虑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支付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限一般不超5年,间隔不少于2年。
(二)完善公办园生均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经费有预算、增量有倾斜、拨款有标准”的相关要求,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完善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完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拨款水平。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推行公办园成本公开制度,营造公开、透明的办园氛围
鼓励公办幼儿园实施成本公开制度,在每个学年末将幼儿园本学年的收支情况、成本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在门户网站或幼儿园公示公告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每个学期末,幼儿园要按规定公布幼儿园服务性项目和代办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及时结清收费。
(四)完善学前教育捐赠制度,鼓励企业、个人、基金组织向幼儿园捐资
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减免捐赠企业税负、授予捐赠者个人名誉、放宽基金设立门槛等举措,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的积极性,营造社会捐赠助学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收费管理
(一)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公办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保教费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教育局、财政局制定,落实学前教育收费管理责任,建立实施定期会商机制,及时交流并听取各方意见,适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政策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区发改局会同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办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严格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不得从中获利。
(三)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
公办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咨询(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四、强化工作协同和监督管理
(一)重视学前教育发展
对照教育现代化标准和“重要窗口”建设要求,将学前教育补短提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将公办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拓宽办园资金的投入渠道,逐步提高非编人员工资待遇,确保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适度发展。建立健全公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动态调整等工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合理确定成本分担比例,根据分担机制动态调整生均拨款和收费标准。
(二)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收费日常监管
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要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加强对相关工作机制的绩效评估,逐步推行以标准化成本为基础的经费保障和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三)确保各项政策平稳实施
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学前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宣传建立和实施公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对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园和幼儿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要对有关问题和疑问做好解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财政局
莲都区教育局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