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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平乡品质民宿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索引号: 002651667/2023-63153      发布机构: 太平乡      发布时间: 2023-12-28 15:11:10

文号:太政发〔2023〕44号

生效时间:2023-12-28 15:11:10  废止时间:2024-12-31

索引号 002651667/2023-63153 文号 太政发〔2023〕44号
发布机构 太平乡 发布日期 2023-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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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乡属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着力推进我乡农旅产业深度融合,全面实现“产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总体目标,加快全乡农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太平乡品质民宿发展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莲都区太平乡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太平乡品质民宿发展奖励办法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着力推进我乡农旅产业深度融合,全面实现“产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总体目标,加快全乡农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总体思路

以产业层次和产业结构提升为主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打通“美丽”经济转换通道,努力实现发展高质量与生态高颜值的有机统一。按照“富美乡村”发展定位,集中力量和资源推动一三产业深度融合,全力推进“果香太平 和美太平”建设。

二、适用范围

在我乡辖区内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民宿经营单位。

三、奖励措施及标准

1.育强龙头企业。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对新评定为3A级休闲农场的,给予3万元奖励。

2.提升合作组织。对新获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的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3A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生态旅游区、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且规范运营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3.推进品质民宿发展。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房间数量不少于15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新建或者往年建设没有领取过乡级补助的民宿,还在正常运营的,按10万元/家标准予以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特色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等级旅游民宿、省级文化主题民宿(文化民宿、非遗民宿、书香民宿、美食民宿等)的,给予2万元奖励。

三、附则

本办法实行项目化管理,由主体自主申报,经验收合格后兑现。

本办法实行就高原则,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上级和乡两级补助。

办法试行一年,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止,由乡经济生态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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