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7629884/2023-62235 | 文号 | 浙政办发〔2023〕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 | ||||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构建全省“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统一管理的排污权交易体系,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我市现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政策统一调整如下∶ 1.自2023年4月14日起,全市新增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通过政府储备量出让获得的排污权有效期统一调整为“自通过省交易系统成交之日起计算”,之前竞得排污权指标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2.全市初始排污权核定通知书下达后的缴款时限和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的资金交割时限均参照省管理办法调整为10个工作日; 3.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电子凭证的形式予以确认,不再另行发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证; 4.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取消《丽水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规定》(丽环函(2019)31号)中“一事一议”等优惠政策,以体现市场化交易原则。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