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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教育局关于公布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0445/2023-61213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3-11-03 10:55:45
索引号 002650445/2023-61213 文号 莲教发〔2023〕142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3-1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各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实现莲都区教育局食堂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经研究,决定制订本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莲都区教育局食堂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第一”理念,尽心尽力为干部职工提供优质价廉的早餐、中餐。

第二条 食堂为非盈利性机构,采用劳务外包模式,由安管中心负责食堂日常管理工作及相关制度的制定。

第三条贯彻勤俭办食堂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二章 就餐管理

第四条早餐时间为7:30至8:30,中餐时间为12:00至12:30,超时停止食物供应。

第五条 就餐采用包餐模式,早餐价格统一按照每人3元收费,中餐价格统一按照每人10元收费,人员工资、水电燃气及食堂其他用品成本不计入菜肴价格。

第六条 尽量保证食物丰富、充足,早餐食物品种6类以上,部分食品现场烹饪,中餐食物品种两荤两素一汤一水果。

第七条干部职工提前一天订餐,原则上仅为本单位员工提供膳食服务,人员增加凭人事科发卡函予以登记发卡,不得随意扩大发卡范围。

第三章 物品采购

第八条根据食堂日常所需各项材料进行采购,米、面、油及调味品实行统一配送,其它食材定点采购。

第九条食堂必须确保采购的蔬菜、肉制品等食物新鲜、干净、安全,菜品品种和菜式搭配尽可能多样化,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条 由安管中心牵头,各科室轮流负责日常原材料的验收,主要是查验菜品的重量、价格和质量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验收后签字确认。每个科室安排一周,顺序为办公室、政工科(机关党委)、人事科、教育科、计财科、督导室、校管站、安管中心、幼教中心、招考中心、技术中心、教育工会、教研室、成教中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正式在编职工每月就餐从职工福利费中补助400元,就餐卡余额可于年底在食堂购买米、油物品,不退现金,余额不足可以用现金充值。

第十二条食堂日常财务结算、审计以及消费卡的充值、挂失等由计财科负责,具体的细则及相关制度由计财科另行制定。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重感冒、剧烈咳嗽等易传染病症的不得上岗,长期患有传染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食堂工作。

第十四条厨房、餐厅要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勤打扫、勤清洗,无“四害”、无垃圾,餐具清洁干净、勤擦洗、勤消毒,做到无毒无菌。菜碗、饭碗在每顿洗净后必须放进消毒柜消毒。

第十五条使用炊事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

第十六条洗菜要做到水清无杂质,下班前要把菜筐洗净,放整齐,坛、罐、盆要加盖,要有防鼠、防蝇措施,不用手直接拿熟食,生熟菜墩要分开,冰箱、碗柜要经常清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食堂日常用品采购、维修等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食堂日常协调及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由蓝春林、何旭霞、赵时建负责。

第十九条食堂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具体内容由各相关责任科室负责。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即日起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教育局

2023年10月25日

莲都区教育局关于公布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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