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218/2023-61763 | 文号 | 莲司〔2023〕30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相关规定,由莲都区司法局会同莲都区人民法院、莲都区公安分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莲都区人民陪审员本次拟选任131名,其中随机抽选105人,个人申请13人,组织推荐13人。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1995年11月28日前出生);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监督员;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四、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莲都区司法局会同莲都区人民法院、莲都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按选任公告要求,向莲都区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详见附件1)。 3.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推荐。公民按选任公告要求,向莲都区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2)。欢迎具备林业、土地征收、环境污染、野生动植物鉴别、矿产资源等专业方面知识的人员踊跃报名。 (二)资格审查 莲都区司法局会同莲都区人民法院、莲都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将向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三)确定拟任命人选 1.莲都区司法局会同莲都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莲都区司法局会同莲都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四)任前公示 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莲都区司法局会同莲都区人民法院、莲都区公安分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莲都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莲都区人民法院会同莲都区司法局组织。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23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接待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17:00; (二)报名地点 莲都区社会治理中心1号楼接待大厅人民调解窗口(莲都区丽阳街491号); (三)报名材料 ①《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单位推荐表》纸质稿需正反面打印填写一式两份和电子稿(电子稿发送至邮箱401013094@qq.com); ②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③本人近期免冠2寸蓝底彩色照片2张和电子照片(电子照片发送至邮箱401013094@qq.com)。 (四)联系方式 莲都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联系人:叶俊海,电话:0578-2811015;刘冰,电话0578-2811069。 六、公告期限 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莲都区司法局、莲都区人民法院、莲都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
2023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