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883/2022-41019 | 文号 | 莲撤字〔202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6-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民政局 | ||||
夏旭军(男方,身份证号:3325********304912),与女方当事人李妹(持“李妹”身份证件,号码为:5327********012440),于2005年11月23日向莲都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浙莲结字010502996号)。 夏旭军于2022年3月23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李妹”的结婚登记。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1日向本单位出具的《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丽莲检建〔2022〕7号指出:与夏旭军办理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系虚构身份或假冒他人身份。 据此,本单位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莲都区婚姻登记机关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的夏旭军与“李妹”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结婚证字号:浙莲结字010502996号)。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2022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