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936397/2022-41662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2-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我乡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莲都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乡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2.1.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黄村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Ⅳ级(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 乡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党委副书记、乡长
成 员: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乡财政办、乡国土所、乡交通安全办、乡卫生院、乡应急管理办、乡社会事务中心和事故发生地辖区村委会。
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乡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在我乡有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Ⅳ级实施本预案;超出应急救援能力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地质灾害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请求应急支援。
2.1.2应急工作机构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综合信息指挥室,办公室主任由乡分管地质灾害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乡办公室科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乡地质灾害日常事务。贯彻落实省、市、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乡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协调有关村应急指挥部和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为乡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和协助乡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履行值守应急,组织开展信息报送、汇总等工作。
2.2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救灾通讯畅通。
乡财政办:负责筹集应急救灾资金,审查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救灾款项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乡国土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核定地质灾害损失和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乡交通安全办: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乡卫生院: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实施救灾防病预案,预防疾病流行。
乡应急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工作;核查、报告全乡灾情;按照乡政府指示依法发布灾情信息;负责监督指导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乡社会事务中心:负责粮食市场和各类救灾物资应急供应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局做好物资调拨等工作;负责全乡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3 预报预警
3.1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级: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Ⅲ级: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Ⅳ级:关注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2报灾报险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乡、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3.3预报预防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对可能达到皿级以上的,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统一协调部署。
当预报等级为Ⅰ级时,各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加强巡查,密切监测隐患体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预报等级为Ⅱ级时,各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预报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区、乡乡人民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测群防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3.4地质灾售信息报告
3.4.1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方的村必须立即报告乡及有关部门。
Ⅱ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村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要在1小时内向乡和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沉通报相关部门。发生Ⅰ级地质灾害或遇特殊情况,区、市级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Ⅲ级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村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要在6小时内向乡和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Ⅳ级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村向乡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乡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应于12小时内报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3.4.2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 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乡以及村要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Ⅳ级标准时,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Ⅱ级和I级标准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2.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的乡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贵立即开展工作。
4.2.2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的乡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
4.2.3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的乡乡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情险情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乡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
4.3抢险救援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乡政府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乡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受灾群众安置
事发地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民政部门配合当地政府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安排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受灾群众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4.5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乡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请上级部门批准,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乡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由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组并会同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以及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报告。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恢复重建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部门援助的,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 应急保障
6.1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乡政府要组织各村、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
6.2监督检查
乡应急管理办会同乡纪委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7 应急预案管理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乡应急管理办牵头、会同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乡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7.2预案演练
乡应急管理办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村委会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乡政府和应急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