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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莲都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0306/2022-41310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2-07-12 17:34:05
索引号 002650306/2022-41310 文号 莲农发〔2022〕59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2-07-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经费使用,切实做好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现将《莲都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



莲都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经费使用,切实做好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莲都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莲都区村级防疫员工作经费、畜禽预防性扑杀程序和补助标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应激死亡和采样应激反应死亡补助标准。

第二章  防疫补助

第三条  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补助对象为:经各乡镇(街道)购买服务,签订合同,在我区从事畜禽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情测报等工作的村级防疫员;经区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动物防疫服务机构;监测样品采样动物的养殖业主;其他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临时召集参加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村级防疫员年度基本承包服务费为2500元/人。基本承包服务包括畜禽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情测报等工作。

第五条  区级年终动物防疫服务质量考核奖励,按照2000元/人/年标准拨付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可根据防疫员实际工作量、工作完成度、工作质量等情况制定防疫员考核标准,确定各防疫员考核奖励发放金额。

第六条  参加突发疫情处置的,劳务费标准按照200元/天补助。

第七条  动物狂犬病免疫补助标准10元/只/次,在基本承包服务费以外另行结算,动物狂犬病免疫补助仅限莲都区防疫员及第三方服务组织对莲都区(不含南明山街道)农村散养犬(猫)只免疫。

第八条  散养户监测血样补助:家禽2元/份,猪、羊5元/份,牛、马、驴或特种养殖的其它动物10元/份予以补助。采样完成后,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收样记录或采样单载明数量,由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后给与养殖业主补助。

第三章  扑杀补助

第九条  饲养的动物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而进行强制扑杀(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病而进行预防性扑杀),给与扑杀补助。

第十条  莲都区根据畜禽大小、品种对部分畜禽补助进行细化,具体标准如下。肉牛:小于50千克每头1000元,50千克至100千克以下每头2000元,100千克至200千克以下每头3000元,200千克至300千克以下每头4000元,300千克及以上每头5000元。羊:小于10千克每头100元,10千克至20千克以下每头300元,20千克至30千克以下每头500元,30千克至40千克以下每头700元,40千克及以上每头900元。禽类:6元/千克。其他畜禽补助标准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扑杀补助的应由属地乡镇(街道)确认已完成无害化处理或协助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完成集中收集。

第四章  应激死亡补助

第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采样应激死亡,是指畜禽因注射强制免疫重大动物疫病、政府集中免疫的疫苗后或进行监测采样后,在48小时内出现应激反应而导致的死亡。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申报应激死亡补助的应由属地乡镇(街道)确认已完成无害化处理或协助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完成集中收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莲都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监督乡镇(街道)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并不定期开展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查。

第十六条  莲都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及时下达相关补助资金,督促乡镇(街道)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以上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统计汇总后下达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拨付至“政府购买服务防疫员”及相应农户。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有资金补助范围仅限莲都区(不包含南明山街道办事处辖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莲都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莲都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4日起施行。



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印发

莲农发(2022)5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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