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883/2022-39177 | 文号 | 莲撤字〔2022〕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
黄岳友(男方,身份证号:332522193707******),与女方当事人何家荣(身份证号:332521194510******),于1962年1月30日向莲都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字第48号)。 黄岳友于2022年4月1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何家荣的结婚登记。 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单位出具的《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关于建议自行纠正婚姻登记的函》【丽莲法建(2022)2号】指出:在办理涉案结婚登记时原告与第三人均未亲自到场且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据此,本单位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莲都区婚姻登记机关于1962年1月30日作出的黄岳友与何家荣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结婚证字号:字第48号)。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2022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