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2017年制订的《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为此,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进一步规范我区非生产性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误工补贴、福利费提取标准等。
三、修订依据
中央八项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干部发球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省委“六个严禁”、“28条办法”、《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三大点第一小点:村主要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网格员只能选择享受财政补贴,不得再从村集体领取任何误工补贴;其他村双委干部和村级报账员可以选择享受财政补贴或享受村里固定误工补贴,若选择享受财政补贴的除本职工作外按实际误工领取补贴,选择享受村里固定补贴的则不再享受各类误工补贴,其个人所享受的财政补贴归村集体所有;村里其他人员一般按实际误工领取补贴。党员参加党组织各类会议、活动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
增加了第三大点第八小点:规范福利费支出。村级福利性支出要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行、促进发展、先提后用”的原则,年初根据上年末净收益按标准提取福利费。上年末没有净收益的村,不得提取福利费;上年末有净收益的按两种情况提取:一是没有负债的村,提取不低于30%的公益金,福利费提取和分红比例由村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者合计不得高于70%);二是负债未化解的村,提取不低于70%的公益金用于还债和不高于30%的福利费。福利费提取方案须报请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福利费支出项目及标准由村联席会议讨论后在年初方案中提出,支出项目尽可能由全体成员共同享受,经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