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883/2022-37565 | 文号 | 莲撤字〔202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3-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
沈利玉(男方,身份证号:3325211978****4913),与女方当事人陶志梅(持“李阿都”身份证件,号码为5327281981****1824),于2004年9月27日共同向莲都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浙莲结字01040278号)。 沈利玉于2021年11月17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李阿都”的结婚登记。 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单位出具的《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建议自行纠正婚姻登记的函》指出:与沈利玉办理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系虚构身份或假冒他人身份。 据此,本单位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莲都区婚姻登记机关于2004年9月27日作出的沈利玉与“李阿都”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结婚证字号:浙莲结字01040278号)。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2022年3月 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