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部门信息公开 >区市场监管局 >公告公示
首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2-02-24 16:11:47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47期),涉及我区2家流通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丽水市莲都区潇逸餐饮店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丽水市莲都区潇逸餐饮店采购和使用的“黑鱼”进行抽检监测。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147197)。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2021年1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二村32幢5号的丽水市莲都区潇逸餐饮店进行检查,并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当事人已暂停经营。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4日从丽水市莲都区润农农副产品配送部购进黑鱼4条,共11.9斤,单价14元/斤,进货价共计166.6元。当事人将上述批次的黑鱼放在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二村32幢5号的丽水市莲都区潇逸餐饮店用于酸菜鱼和麻辣鱼制作。

当事人称该批次黑鱼已经在2021年10月25日销售完毕。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酸菜鱼和麻辣鱼每份均由一整条黑鱼制作,售价均为58元/份,包括酸菜、黄瓜和豆芽等配菜。该批次黑鱼制作的酸菜鱼和麻辣鱼共销售两份,销售额116元。抽检的两条黑鱼重2.85kg,售价32元/kg,销售额91.2元。故违法所得共计207.2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黑鱼时有查验过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该批次黑鱼的检测报告,并索取了上述材料的照片和购进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采购、使用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鉴于涉案货值较少,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黑鱼时有查验过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该批次黑鱼的检测报告,并索取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和购进票据,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黑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该批次黑鱼的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7.2元;

2.对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免予罚款。

二、丽水市莲都区蛙来哒餐厅购进的牛蛙(鲜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丽水市莲都区潇逸餐饮店采购和使用的牛蛙(鲜活)进行抽检监测。2021年11月23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147203)检验结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4日在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老陈水产商行采购了45Kg牛蛙,单价18元/Kg,于12月25日送到。据当事人供述,由于前一天牛蛙还有剩余30Kg,所以抽检时抽样基数填写为75Kg,但抽检时采样人员取样均为当天到货的牛蛙,故认定此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牛蛙数量为45Kg。另查明,该牛蛙放于店内,用于制作炭烤牛蛙、炭烧平锅牛蛙(经典紫苏味、双椒味、怪椒味、麻婆豆花味、黑椒耗油味)、炭烧泡锅牛蛙(经典香辣味、泡椒味、芝士番茄味、老坛酸菜味、鸡汁菌菇味)等菜品,并于当天使用完。12月25日当天共销售炭烤牛蛙23串、紫苏平锅11锅、黑椒平锅3锅、双椒平锅3锅、香辣泡锅3锅、怪椒平锅1锅、鸡汁泡锅2锅、泡椒泡锅1锅,除炭烤牛蛙售价为10元/串外,其余售价均为138元/锅,销售总额为10*23+138*24=3542元。另外抽样时的买样费用为17元/kg,少于成本价18元/kg(其中牛蛙价格为17元/kg,运费1元/kg),故总的违法所得为3542元。

2022年1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莲市监处〔2022〕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根据原因排查,认为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在经营环节证据不足,未能查明原因。当事人表示将加强进货查验,提高供货方的供货门槛,以此降低风险。



莲都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2月24日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