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部门信息公开 >区公安分局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文件
首页
关于确认富春伟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决定
索引号: 002650189/2022-36571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 2022-02-11 16:35:23
索引号 002650189/2022-36571 文号 莲公通字〔2022〕2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2-0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各处、中心、大队、派出所:

富春伟,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群众,现住莲都区水木清华苑南苑50幢2单元203室,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2021年7月18日下午,叶某某带着儿子(8岁)和女儿(12岁)到莲都区白云山丽阳坑溪里的一个水潭(白云山天堑下游约50米)游玩,期间其儿子、女儿同时发生溺水情况,叶某某大声呼救。在这危急时刻,路过此处的富春伟听到呼救声后,不顾个人安危立即跳入二米多深的水潭,奋力将两个落水儿童往岸边推,由于水潭深、水流急,落水者体型不小,富春伟通过多次努力才成功将两名落水儿童推到岸边脱离危险,及时挽救了两名儿童的生命。经查,2021年9月20日24岁女子邓某某曾在此处意外溺亡。

富春伟同志在面对他人生命面临危险的时候,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勇救溺水者,成功挽救两名儿童的生命。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确认富春伟同志的行为为见义勇为。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公通字〔2022〕2号.pdf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