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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2645769/2021-50300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2-11 14:52:09
索引号 002645769/2021-50300 文号 莲供〔2021〕4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1-1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各监事单位,区社各科室,合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已经区社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加强本级监事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浙供合发〔2020〕19号)《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丽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丽供〔2021〕25号)和《丽水市莲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丽水市莲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区社监事会)工作,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指导和区社党组领导下,坚持服务“三农”工作大局、服务供销社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区社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章原则。监督范围和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执行。

(二)目标同向原则。监督工作安排与理事会目标同向、工作同步,共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三)突出重点原则。将理事会履行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职责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

(四)保密廉洁原则。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有关纪律和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被盗、遗失和泄密。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第二章  监事会机构

第四条 区社监事会由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主要包括区级社监事、企业监事、政府有关部门监事等,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监事由有关单位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区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任、监事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区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区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监事会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及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区社党组决议。

第六条 区社监事会下设办公室(由区社财务科承担具体工作),是区社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监事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社监事会文件制度的起草、会议的组织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区社监事会领导对社属企业监事或承担监督职能部室开展工作指导;

(三)组织实施调查研究、收集社情民意等工作;

(四)负责区社监事会监事的沟通联络工作;

(五)完成区社党组和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供销社党组、理事会支持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制度、资源和人员保障。在对理事会履职监督、列席理事会有关会议、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加强社属企业监事工作指导、组织参与上级业务专题培训交流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区社机关各科室和社属企业在监事会依章履职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区社党组领导下,按照《章程》赋予职责,围绕和服务区社中心工作,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按照《章程》规定,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区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完成情况、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开展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推进机构建设、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行为的各类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标准,形成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作机制。

(四)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准确了解和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工作指导。指导社属企业监事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工作。

(六)强化自身建设。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学习培训,促进工作交流,提高监事会队伍思想政治水平,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能力,增强履职尽责本领。

第九条 区社监事会监事职责

(一)参加区社监事会全体会议,参与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监督区社理事会对《章程》、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区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收集并反映供销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监督。

(三)企业监事及时了解社情,准确反映民意,维护供销社权益,发挥“信息通道”作用。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区社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监事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会议。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区社有关内设机构、下属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供销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区社党组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监事会年度工作中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并提出监督评价意见;

    (四)选举监事会主任,调整监事;

    (五)需要监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区社监事会全体会议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监事。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履行请假或委派手续,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二条 区社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监事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有关监事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要内容是:

(一)讨论上报区社党组的重要请示重要文件。

(二)研究讨论监事会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日常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听取有关工作专题汇报,研究制定工作措施。

(四)讨论审定由监事会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监事会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事项。

(五)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区社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主任确定,由监事会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 区社监事会试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区社机关各科(室)和监事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及社属企业监事会或负责监督工作的部室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监事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落实区社党组对监督工作的要求;

(二)研究和部署重点监督事项;

(三)交流和共享内部监督工作信息;

(四)讨论和确定联合监督工作方案;

(五)研究和解决监督工作新情况新问题。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坚持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区社党组组织的重点调研课题;全国总社、省社、市社、区社监事会确定的主要调研课题。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三)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心工作需要,适时将调研成果形成建议案或调查报告提交区社党组和理事会。

第十五条 建立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信息联系点和信息员,在监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二)反映各级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会员主体在助推乡村振兴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反映农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对供销合作社的服务需求和意见建议;

(四)反映各级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工作动态;

(五)完成区社监事会办公室提出的专题信息。

 

第六章  协同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内部监督力量协作,形成部门协同、各司其职、资源共享、运行有效的“大监督”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实行信息共享。区社理事会和社属企业应及时提交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社有资产管理、财政资金使用、内控体系建设等资料,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企业内部审计、专项监督检查等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问题抄告。区社理事会、社属企业对廉政风险排查、企业经营管理、开展巡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和重要情况,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抄告监事会。

第十九条 实行函询提醒。区社监事会对理事会、社属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询问函、建议函、提醒函等形式向有关责任主体反馈,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建议函询内容落实情况纳入被监督单位对干部职工年度责任制考评。

第二十条 实行联合检查。对于需要多个内部监督力量协同监督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联合检查,形成问题清单,由牵头部门负责反馈有关责任主体,实行销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监事会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为区社党组、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区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修改、解释。本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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