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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关于确认尹旭琳同志见义勇为的决定
索引号: 002650189/2022-52488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 2022-10-11 09:51:14
索引号 002650189/2022-52488 文号 莲公通字〔2022〕35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2-09-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各处、中心、大队、派出所:

尹旭琳,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群众,家住丽水市莲都区江滨小区,在丽水市画乡景区双荫亭民宿工作。

2022年8月12日17时许,尹旭琳正在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画乡景区大樟树底下乘凉,忽看到大溪中有一名儿童身处溪水深处。尹旭琳初看以为该儿童正在游泳,仔细甄别后发现该儿童身体正在下沉。尹旭琳意识到该儿童可能溺水,立即跑向大溪准备施救。时值傍晚涨潮,溪水湍急,水位上涨。进入大溪后,溪水立即没过了尹旭琳全身。尹旭琳不顾自身安危,径直往大溪深处游出大约四米的距离,来到落水儿童身前,先是用手去拉儿童身体,可是当时两人都已经浮在水中,尹旭琳脚不触底,无法发力。于是尹旭琳冒着生命危险,继续游到了落水儿童身后,从后面推着落水儿童身体往岸边游去。尹旭琳几经尝试,最终,成功挽救落水儿童林某某。

尹旭琳同志在面对他人面临生命危险的时候,不顾个人安危,勇敢跳入深水中开展救人并成功救起,及时避免一起溺水事件发生,挽救了他人生命,她的行为弘扬了新时代下的社会正能量。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确认尹旭琳同志的行为为见义勇为。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公通字〔2022〕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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