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部门信息公开 >区教育局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文件
首页
莲都区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002650445/2021-50286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2-01-28 16:06:35
索引号 002650445/2021-50286 文号 莲教发〔2021〕137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1-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保障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严格预算执行,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率和使用绩效;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和监督财务活动;及时编制预决算和财务报表,批复下属单位预决算,定期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积极配合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资金为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局机关各项经济活动在局党组领导下,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经济运行机制。

第六条  重大经济事项由局党组会议研究;资金收支由局计财科统一管理、核算;局机关纪委和审计室共同负责对经济活动监督管理,定期督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改进经济活动中的问题。

第七条  局计财科根据经济活动需要设置相应财务岗位,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每年有计划地安排财会人员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保持财会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第八条  财会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对不具备轮岗条件的财务岗位,应对其有关业务开展财务检查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第九条  会计、报账会计应相互分离,分岗设置。会计人员不得直接管理现金及支票,报账会计不得在没有会计稽核的情况下支付现金及支票。

第十条  报账会计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财务专用章、银行备案的印章、数字证书等会计签章应分别保管,按规定使用,严禁将应由本人妥善保管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操作、办理网银支付的密码、密钥交于他人,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签章,严禁一个人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实行“标准统一、归口统筹、集体决策、分级执行”的层级管理形式。

第十二条  局计财科负责机关预算的编制工作、执行及决算等管理工作。各科室为具体预算项目管理主体,承担具体项目预算编制、按序时进度实施和支出目标绩效考核责任。对下属单位预算编制工作、执行及决算等管理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目标合理、依据充分、数据准确。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编制通知规定时间内,编制次年项目经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计财科,计财科编制全局次年预算方案,经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报财政局。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下达预算通知后,局经费使用严格按预算执行,严格执行内部预算追加调整报批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下属单位预算。

第十五条  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坚持按项目、按进度支出,不随意变更预算项目,不超预算安排支出。局计财科及时对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进度挂钩机制。

第十六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和分析结果的运用,形成预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机制。指导下属单位决算编报,在区财政规定时限内批复下属单位决算。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事前、事中绩效跟踪,有效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注重绩效结果应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拨款资金;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条  票据管理按区财政局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各项收入和往来款,必须统一使用合法的票据,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按规定向财政报结票据,及时核对已开票据的入账、到账情况。

第二十一条  局报账会计负责机关收费工作,与各科室业务相关的收费,收费清单需经业务科室审核确认,报账会计应将收费清单、银行交款单、票据记账联交主办会计入账备查,主办会计定期做好财政非税收入账户资金的核对工作。现金收入原则上日结日清,最迟在第二工作日送交银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健全局机关经费审批制度,经费支出全部纳入局机关部门预算,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科学合理和按标准支付各类经费。严格按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发放工资、津补贴、奖金和福利等,严禁巧立名目或超标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支出所涉及的预算与计划、支出范围与标准、审批流程及权限、支出核算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科室业务经费:单笔支出2000元(含)以上的(不含工资发放,水电费、保洁费支付,事先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支付),执行科室需事前填写《经费预算方案审批表》(附件1),50000元(含)以上的大笔支出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执行(含政府采购)。

下属单位经费补助经费:由下属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交经费补助申请,领导签批意见后转计财科,计财科根据申请和资金情况制定补助方案,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执行。

2.夜餐费:根据《关于规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莲财〔2016〕158 号)、《关于规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莲财〔2017〕17 号)标准执行。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工作日晚上连续加班4小时及以上的,夜餐费补助 40元/人.次。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连续加班满 4小时不到8小时的,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1次伙食补助;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2次伙食补助。夜餐费补助开支不含以下情况:(一)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等公务活动。 (二)不需到办公室坐班,只需开通电话、有事进行安排处理的值班带班。(三)加班后给予调休的。(四)按规定领取加班补贴的。(五)参加公务活动已享受伙食或补助的。

编外人员加班费按照《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加班费管理的通知》(莲人社〔2018〕272号)标准执行。

3.差旅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9〕61 号)标准执行,出差人员事前填写《出差审批单》,出差完成后,按规定报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区级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到丽水市规划区外的莲都区乡镇执行公务、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工作辖区外莲都区域内参加公务活动的,确因公务时间较长且路程较远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凭公务活动通知或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峰源乡每人每半天 40 元、全天 75 元、其他乡镇每人每半天25 元、全天 45 元包干使用(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丽水市域范围内各县(市)城市间交通费试行包干政策。在包干区域内公务出差,可以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也可以按出差审批单批准的出发地(市、县政府所在地)至目的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公共交通相应等级票价金额包干城市间交通费。县(市)域内的交通费在包干的公杂费内支付。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4.公务接待费:按照《丽水市莲都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局机关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审批,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公务接待报局计财科进行经费核准后安排招待,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对象在 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5.会议费:按照《莲都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各类会议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20

130

100

450

二类会议

180

120

80

380

三类会议



80

80

6.培训费:按照《莲都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莲财〔2018〕54号)标准执行,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五天以内(含五天)的培训每人每天400元,其中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100元,五天以上的培训每人每天32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但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照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预算总额,伙食费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三章制,发票报销一律要有经办人签名,注明用途,计财科审核(另有规定的除外),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对未按财务规定履行手续的,财务人员有权不办理报销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应按预算批复的用途、范围、标准执行,专款专用,严禁虚列、挪用、浪费和转移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授权支付和公务卡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局机关全面实施授权支付,不安排备用金,下属事业单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制定相关标准,各项公务活动支出原则采取转账、公务卡方式结算,严禁现金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需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的,经办人须于透支免息还款到期前的五个工作日以上,按规定办理报账手续;报账会计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报账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报账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原则上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严禁职工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需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办理借款的职工必须为局机关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职工借款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支出报销审批办法办理。职工借款应在完成任务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六个月以上拖欠借款不还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政府采购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公开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

第三十条  加强资产配置预算审核,从满足机关办公基本需求出发,从严控制资产配备数量和标准,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本级货物、服务采购由局办公室负责,并做好采购货物的保管和出入库登记,及时结报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原则上当月支出当月结报,最迟不得超出次月。各科室不得自行采购办公用品、自行委托文印业务,需用时向局办公室申领办理。 教育系统工程项目采购由校舍基建管理站总负责;教育教学装备采购由技术中心总负责;食堂米、面、油、菜等采购由安管中心总负责;其他由相关科室采购的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的货物和服务,由具体牵头科室总负责。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经班子会同意,可以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参照最新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审核表(50000元及以上的项目采购还需附局党组会审议结果复印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备案表、采购合同、正式发票、验收报告书等,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支付经费。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财产物资由局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配置。资产配置应与科室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并与调剂、购置等方式相结合。能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确需新购的,按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采购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入库登记。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验收合格后,局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资产台账的登记工作,局报账会计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使用登记。资产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的保管和维护。局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登记台账。人员变动(调离本单位、退休)时,应将所用资产按规定交回局办公室,填写《资产交接单》(附件2),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资产定期清查盘点。由局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组成资产清查盘点小组,每年至少对实物资产清理盘点一次,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实相符。对账实不符的资产,要核实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数量,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予以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借助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资产云),完善资产信息,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由局相关科室牵头采购的设备,需分配到学校、幼儿园使用和保管的,相关科室在采购完成后一个月内,需将采购清单和付款单据下发至相关学校,由具体使用学校根据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强化货币资金的控制,规范银行账户的管理、落实货币资金的核查机制,消除货币资金的安全风险、短缺风险和使用效率风险。 加强往来款项管理,严格审批、严控规模,规范坏账审批和科目核算,定期进行往来款清理、结算,不长期挂账。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订立、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纠纷处理等,均须严格按照《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莲政办发﹝2013﹞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合同按先审批后签订原则,由经办科室填报《合同签订审批表》(附件3),审批后由局长或者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合同文本由局办公室进行分类和连续编号,经济合同标的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业务科室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明确合同执行相关责任人,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验收,如发现无法按时履约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经办科室须将合同原件交办公室存档保管,并及时与财务科对接做好经费收付工作。实现合同管理与业务活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加强对合同登记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第九章 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局计财科按《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会计账簿,规范设置科目,准确填制凭证,完整登记账簿,及时编制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局机关的财务状况;会计核算做到手续完备、科学规范、日清月结、账目清晰。

第四十七条  财会人员依据《会计法》等财经规章,按照先审核、后支付的原则,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分管财务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财会人员应及时向分管财务领导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对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要依法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局计财科定期向分管财务领导报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部门决算等情况,并根据区财政统一规定完成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电子数据等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用,确需外借的,应书面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并做好借用登记。

第五十一条  强化公示制度。根据规定需要公示的资料须及时在局财务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局纪检、审计对大额物品采购、大额经费支出、招投标等应全程参与监督。局纪检、审计室要制定财务检查制度,对财务不规范行为给予书面函告知。

第十章 内控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局计财科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内控风险评估,修订、完善相应财务制度,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与本《办法》不符合的原相关财务制度同时废止,如有与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冲突之处,则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经费预算方案审批表

2.资产交接单

3.合同签订审批表

4.政府采购项目审核表

丽水市莲都区教育局

2021年12月21日

莲都区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pdf公平竞争审查表(莲都区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wps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