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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章金宝同志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索引号: 002561288/2022-00609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2-01-20 14:12:10
索引号 002561288/2022-00609 文号 -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2-0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莲都区审计局:

贵局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章金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莲委审办报〔2021〕7号)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全面开展整改工作,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区发改局高度重视本次审计整改工作,在收到审计报告的第一时间,积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局领导在认真研读报告后,梳理报告中提及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对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提出工作要求,将整改任务逐一落实到相关责任科室。在整改期间,局领导多次召集业务科室负责人,召开业务讨论会,听取整改方案,积极推进整改进度。在审计整改报告初稿形成后,局领导对整改报告提出意见及建议,经过多次讨论与修改,最终形成审计整改报告定稿。

二、关于《莲委审办报〔2021〕7号》号审计报告所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一)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问题。

1.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完成率有待提高。2018年至2020年,莲都区领导交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98个,分别为2018年度33个,2019年度33个,2020年度32个。其中,2018年度计划完成率60.05%,18个项目完成当年投资任务;2019年度计划完成率39.96%,22个项目完成当年投资任务;2020年度计划完成率61.79%,11个项目完成当年投资任务。区发改局应加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因部分重大项目前期不够成熟仍列入年初投资计划,存在民主决策不够科学客观,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针对审计提出这一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加强重大项目前期的研究工作,谋实重大项目前期,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主要措施有:一是重塑项目管理全流程机制,谋实项目前期。目前区发改局正在牵头制定系列项目谋划管理制度,建议成熟后由府办发文,重塑项目全流程管理机制,通过《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莲都区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出台,实现项目谋划储备库梯度滚动管理,坚持“先谋、再审、后进”原则,谋实、谋深重点项目前期。二是分类实施,加强问题项目协调指导。针对项目建设当中存在的影响项目进度滞后的原因和问题,要分类实施,提升攻坚实效,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建成。针对已开工建设但进度偏慢的重点项目,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倒排时间节点,加强督导力度,优化施工组织,全力追赶项目进度;针对还在进行前期项目,要加快项目前期等重点审批环节,确保项目尽快落地;针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部门间协调的事项,要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紧密联系上级部门,加快项目前期推进速度。今年有部分项目受上级决策、审批等方面影响导致项目推进缓慢,我局将及时主动并紧密地与相关上级部门进行汇报对接,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在前期审批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完善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加快项目前期推进速度。

2.节能监督检查不到位。抽查发现,莲都区共9家企业2019年、2020年当年度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规定限额。比如:丽水欧科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审查年耗能量批复数为1818.62吨标准煤,但2019年、2020年实际能耗消耗量分别为2444.82吨标准煤、5090.37吨标准煤,超规定限额分别为626.82吨标准煤、3272.37吨标准煤。区发改局作为负责节能降耗、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综合协调工作,节能监督检查方面管理存在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浙发改能源〔2018〕491号:“14. 落实新上项目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明确替代范围,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十三五”控制目标的新上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从严控制重点地区用能指标,对已经用完“十三五”能耗增量指标的地区,新上项目能耗一律实行减量或等量替代。同时,结合用能权改革,尽快建立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第三方机构核查制度”的规定。区发改局应加大对全区重点企业节能监督力度。

因未落实节能监督检查职责,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莲都区审计局自2021年 8月起对我区能耗“双控”工作情况进行审计,莲都区发改局按实际要求向审计组提供资料,主要问题针对莲都区节能监督检查不到位,抽查发现莲都区共9家企业2019年、2020年当年度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规定限额。
    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当时机构改革能源管理的职能转移,工作衔接不畅;用能权交易文件实际下达时间与地方节能审查文件批复时间,有时间差;部分现有企业,在发展过程,技改项目未及时进行节能审查,导致实际用能高于原有批复用能。
    针对审计问题,我局立刻下发整改通知书给9家企业。企业在收到整改通知单之后,已重新开始组织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备案登记。
    下步,进一步加强节能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审查工作,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给出专业的意见,结合专业意见进行批复。最终实现项目节能批复、节能验收、节能监察各环节环环相扣,实现节能闭环管理。

3.4个发展类规划编制计划下达后未开展编制。2018-2020年度发展类规划编制计划数50个,抽查发现区发改局《莲都区推进高质量发展规划》等4个发展类规划未开展编制,也未结转下一年度执行。上述行为不符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莲都区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莲政办发〔2011〕107号)第十条“……未能按照规划编制进度计划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的,应由其主管部门向规划办提出结转申请,及时转入下一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规定。区发改局应加强督促编制部门加快编制进度,规范规划编制程序。

因未及时跟踪监督发现规划未实施情况,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发展规划科待整改。整改情况:1.《莲都区特色有机产业发展规划》,2019年申报“特色有机产业发展示范县”需要编制这个规划。2019年我区没有申报成功,2020年,省农业农村厅取消项目申报,故没有编制。

2.《莲都峰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是根据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关于拨付莲都峰源省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资金的通知》(莲环发〔2018〕32号)文件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资金60万元。因受新冠疫情及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影响,致使该合同执行一直未能顺利进行。根据2020年2月10日《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2020年5月14日《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林保〔2020〕30号)文件的要求,莲都区开展了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涉及莲都峰源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调整,目前调整方案已报省林业局,但尚未获得国家林草局批复。莲都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获得批复是编制莲都峰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的前提条件,导致《莲都峰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技术服务合同书》无法于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为继续做好峰源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工作,根据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浙江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要求,将本合同顺延至莲都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获得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

3.《莲都区“数字强区”发展规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9号)和区政府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陈豪 2019 第 238 号)要求,区发改局牵头起草了《莲都区“数字强区”建设行动方案(初稿)》,并报送区政府。2020年以来,数字化改革工作不断推进和深化,《莲都区“数字强区”建设行动方案(初稿)》已不符合数字化改革新形势的要求,2021年莲都区已印发《莲都区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内容涵盖党政机关、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五大领域,因此不再编制《莲都区“数字强区”建设行动方案(初稿)》该方案。

4.《莲都区推进高质量发展规划》,2019年区发改局赴省发改委对接工作时,省里提出要编制莲都区高质量发展规划,因此纳入2019年编制计划,但后续省里未提出明确编制要求,未编制。2021年根据省里要求编制《莲都区跨越式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编制费用29.8万元,已于2021年9月底发布。

(二)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救灾物资储备库存信息未在部门财务报告中反映。2019年,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原隶属于区民政局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能划归区发改局。2020年,区发改局购入帐篷、取暖器等救灾物资624627.9元,但救灾物资库存情况未在区发改局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中反映。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9〕56号)第十条:“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六)与政府履职和财务情况密切相关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说明,包括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持有的企业的出资人权益等;……”的规定。区发改局应强化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能力,提高财务报告的完整性。

因未全面反映部门财务情况会影响政府财务报告完整、准确性,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区发改局非常重视该项问题,因2020年政府财务报告已上交并无法修改,我局将在编制2021年政府财务报告时,严格按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9〕56号)规定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确保政府财务报告信息完整及准确性。2021年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时间为4月份,区发改局将在2022年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时整改到位。

2.部门间收入与费用未抵销,金额84.5万元。区发改局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商品和服务费用明细表”的明细项目“支付给其他单位”532.38万元。经核查, 2020年区发改局向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碧湖镇人民政府分别支付东西部扶贫就业补助14.5万元、碧湖第二污水处理厂补助资金70万元,共计84.5万元,未按要求计入明细项目“支付给本部门以外的同级政府单位”,导致无法与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碧湖镇人民政府进行部门与部门之间收入费用相互抵销。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9〕56号)第二十条:“……对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应当经过确认后抵销……”的规定。区发改局应强化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能力,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因未全面反映部门财务情况会影响政府财务报告完整、准确性,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区发改局非常重视该项问题,因2020年政府财务报告已上交并无法修改,区发改局将在编制2021年政府财务报告时,严格按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9〕56号)规定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并在编制期间主动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部门进行收入与费用的核对,及时做好收入与费用的抵销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信息完整及准确性。2021年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时间为4月份,区发改局将在2022年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时整改到位。

(三)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1.社会化租车费用审核不到位。区发改局未按照莲都区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价格标准,对车辆租赁公司提供的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进行严格审核,导致超标准多付租车费465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区发改局应追回多支付的公车租赁费用。

因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区发改局已与多收租车费的两家公司沟通,其中“浙江小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多收的245元租车费于2021年11月22日退回至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户。与“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后,对方反馈:丽汽集团已咨询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处,以及丽水市财政局采购监管处予以核实,本次租车时长4小时25分,汽车行驶公里数101km。根据“莲都区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价格表二”的计算方法,半日租车超4小时且行驶超50公里按1日租车计算;1日租车行驶超100公里按长途租车计算。因此,按照长途租车计算,本次租车计算方式不存在多收情况。

2.差旅费报销不及时。审计抽查发现,区发改局存在跨年度报销差旅费现象,如2020年5月,报销出差人员2019年12月的差旅费,金额4622元。上述行为不符合《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号)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的规定。区发改局应加强差旅费报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因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区发改局相关经办人员在审计发现“差旅费报销不及时”问题时,经办人员学习差旅费报销文件的精神,仔细审核差旅费报销材料,目前已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先由出纳对票据进行初审,再交办公室主任复核,最后由会计审核,通过三个环节对财务报销进行严格把关,并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及时提醒,确保财务报销及时、合理、准确,不再出现差旅费报销不及时的问题。

3.账务处理不准确。碧湖镇平原绿道网(新治河绿道)项目总投资概算5480.64万元,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将工程款项拨入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建单位)。截至审计日,其中400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资产类),800万元计入“对企业补助”科目(支出类),会计核算口径不一致。该工程项目于2021年4月完成竣工验收。根据《莲都区桃碧线及新治河绿道等项目相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20〕65号)中提到“3.碧湖平原绿道网(新治河绿道)项目完工验收后整体移交给莲都区旅投公司运维管理……”。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的规定。区发改局应当按规定调整错误账务,并在今后加强账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因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区发改局于11月10日对该项问题进行账务调整,并做好固定资产系统登记工作,账务调整分录详见2021年11月1号凭证。区发改局在今后的账务处理中,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正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调整分录:

借:业务活动费用—对企业补助费用  -300万元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碧湖平原绿道网工程  300万元。

借:业务活动费用—对企业补助费用  -500万元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碧湖平原绿道网工程  500万元。

(四)对下属国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银行账户资金管理不规范。丽水粮食收储公司名下7个银行账户,其中工资专户是在农发行无法代发工资的情况下设置的。审计抽查发现:(1)工资专户使用管理不规范,除了发放人员工资以外,还用于支付稻谷装卸费、技术服务费等日常经费支出。(2)内部资金转户手续不齐全。农发行基本户大笔资金转入工资专户用于发放工资、社保税费时无审批手续、无附件。工资专户转入资金与实际支出数不一致,造成工资专户有结余,不利于统一管理。上述行为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和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的规定。丽水粮食收储公司应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因对下属国企监管履职不到位,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一、由于公司基本户市农发行跟税务局、供电局等单位不联网,本公司水电费、社保税费等从莲都农商行扣款。由于以前农发行没开通网银,所以其他费用也从莲都农商行支出,现农发行已开通网银,9月份以后公司的其他日常费用已从农发行基本户支出。公司将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二、以后内部资金转户以银行回单作为附件并报领导审批。

2.丽水粮食收储公司未及时收取粮仓租金4.37万元。2018年7月31日,丽水粮食收储公司与浙江南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南粮公司)签订临时租赁合同,将中心库9号仓出租给浙江南粮公司,租赁时间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约定应收取租金4.37万元(1500吨×70元/吨·年×5/12=43750元)。截至审计日,丽水粮食收储公司未向承租方浙江南粮公司收取上述租金。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丽水粮食收储公司应及时收取相关国有资产的租金收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2021年9月,丽水粮食收储公司已收回该笔租金4.37万元。

因对下属国企监管履职不到位,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公司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对两家公司的财务账进行核对;经双方核对,确定南粮公司未支付该笔租金。9月6日,双方确定无误后南粮公司已补交该笔租金,4.37万元租金已转入我公司账户。为避免再次出现此类事件,公司目前已做出如下整改:

(一)做好各方面的查漏补缺工作,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资产出租合同管理,制定合同清单,每半年的租金收缴期间与公司财务科核对租金收缴情况,并及时催收租金。

(三)加强内部管理,增强职工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职责,减少工作失误,杜绝公司财务损失。

(四)细化考核制度,对出现工作失误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扣分,纳入年终考核分数,并与年终奖励挂钩。

3.丽水粮食收储公司国有资产招租程序及合同签订不规范。2018至2020年,丽水粮食收储公司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40份,其中13份由丽水粮食收储公司自行决定招租程序,24份经发改局批复同意招租,仅3份公开拍卖招租;有25份无企业法人在合同落款处署名,有24份合同签订时间晚于租赁合同生效时间。上述行为不符合丽水粮食收储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六……对具备公开拍租条件的部分闲置资产(仓、房、门店等)按相关程序进行公开拍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丽水粮食收储公司应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招租程序。

因对下属国企监管履职不到位,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公司根据闲置资产坐落位置不同、部分资产产权不清晰等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出租方式对闲置资产进行出租。具体做法是:(一)对符合公开拍租条件的资产如粮食应急加工厂、石牛粮站、解放仓门口店面等进行公开拍租;(二)对不具备公开拍租条件的资产,如产权不清晰的东方红粮站资产,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经公司支部、班子、董事会研究决定上报财政、国资同意并由区发改局批复后采用协议出租方式出租;(三)对承租户临时租赁并用于存放粮食的资产,如平原粮站部分仓库,采取先经公司支部、班子、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后再协议出租给承租户。

部分租赁合同(协议)企业法人未在合同落款处签名,是由于具体经办人员因工作粗心、疏忽造成的。目前已重新指定专人管理所有租赁合同,对每份合同的签订经由办公室主任初审后交由分管领导审核,最终签字盖章后归档保管。公司办公室也将在合同履行期内,每年对已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检查,核对,避免同类失误再次发生。同时,将该项工作纳入考核制度,对出现工作失误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扣分,纳入年终考核分数,并与年终奖励挂钩。

4.出入库管理不规范。丽水粮食收储公司与丽水市万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市级储备油采购及轮换协议书,约定储备食用油每个季度整体轮换一次(先进后出),合同到期后由万顺商贸公司原价回购。根据手工出入库单显示,储备食用油是在平原粮站2号仓、3号仓之间按照先进后出原则进行每季来回换仓处理。但2019年1月、2020年9月换仓出现仓号统计不准确。如:2020年6月储备食用油入仓平原粮站3号,2020年9月却从平原粮站2号出仓。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第二十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规定。丽水粮食收储公司应加快建设粮油台账信息系统,以免人为手工登记错误。

因对下属国企监管履职不到位,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公司平原粮站保管员保管账登记错误,现已订正。现制定保管员每周自查一次各类台账、票据,公司每月检查一次各类台账、票据的规章制度,同时区发改局也同样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检查。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职工业务培训,规范出入库管理,并适时开展台账信息电子化建设工作。

(五)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建立完善内部审计档案。2019年区发改局通过区直单位内审人员交叉互审的形式,对发改局下属国企开展内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关于莲都区粮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莲都区粮食老职工管理中心)原经理贾丽中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莲发改〔2019〕28号)。审计发现,本次内审工作仅完成编制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但无法提供该审计调查取证资料及审计工作底稿等档案资料,内部审计档案不完善。上述行为不符合《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的规定。区发改局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制度,加强完善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因未严格加强内部审计职责规范开展内审工作,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区发改局严格按照《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要求,于2021年11月12日印发《区发改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制度,完善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范开展内审工作。

2.房屋资产管理不到位。截至审计日,区发改局资产台账显示现有6处房产。审计发现,其中2处房产已拆除,1处房产为市博物馆资产,以上均未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1处产权信息与实际房产信息不一致;1处资产无产权证明,目前借区移民办使用。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的规定。区发改局应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因任职期内未妥善解决国有资产账实不符问题,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区发改局资产云系统登记有6处资产,其中:1、“高岭弄22号303室”已更换办理产权证。2、“丽青路40号”,已拆除,系统未注销,后期需等财政局通知注销资产。3、“市营弄9号”,该处资产无产权证。为丽水市粮食局资产,在档案中查到该处资产在2002年粮食局并入区发改局时已拆除,已将该情况与国资专班联系,对方表示需注销的资产需上会讨论后核销。4、“洞天楼”,在档案中查到该处资产为市博物馆资产,经不动产中心查询并于是博物馆核实,该处资产为市博物馆资产,已将该情况与国资专班联系,对方表示需注销的资产需上会讨论后核销。5、“高岭弄22号南1号、南2号、南3号,剩余部分”,高岭弄22号市场办公楼及金谷宾馆房产与产权证已经移交给区国资公司管理。因该处资产实际存在违章部分,导致产权证书无法过户给国资公司,目前资产仍登记在区发改局资产云系统。6、“继光街7号3楼及车库”,该处3楼办公楼为物价局所有,2000年物价局并入区发改局,现该处资产登记在本单位资产云系统,目前该处房产为移民办在使用。该处房产在丽光大楼3楼,为丽光村建造,无产权证。

第2、3、4项资产,因目前莲都区在进行全区国有资产清理工作,需等上会后统一处理。第5、6项资产,因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目前无法处理。与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对接后,对方表示已拆迁房产需后期由全区统一核销,无产权证的资产暂时先不处置,因该类资产存在的问题需与市级对接后统一处置。

(六)机构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编外用工管理制度不完善。区发改局出台《莲都区发改局编外人员月度考核办法》(莲发改〔2020〕12号),但未健全包含岗位职责、内部分配和考核机制等内容,实际执行的月度考核奖及试用期工资发放标准都没有在文件中明确规定。

2.编外人员部分月度考核奖发放未按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执行。2020年第2季度编外人员考核结果尚玄武、吴昊寒位列第1-2名,标准为850元/月(A档),实际发放名册中尚玄武、张倩发放850元/月(A档)、吴昊寒发放750元/月(B档),与实际考核结果不符;2020年第4季度月度编外人员考核奖B档发放人数超1人。区发改局编外人员7人,根据考核办法规定,A档2人,B档3人,C档和D档共2人,实际发放名册中4人均按照B档发放月度考核奖,未按考核办法执行。

上述1、2行为不符合《关于印发莲都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莲委办发〔2017〕112号)“四(九)强化考核管理机制。各单位要加强对编外用工的教育和管理,设定岗位职责,建立完善内部分配和考核机制,强化考核激励,提高工作效率,考核结果要与编外用工的使用和待遇挂钩……五(二)编外用工工资由岗位工资、岗位工龄津贴、考核奖和年终奖组成,各单位要加强对编外用工人员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相应的考核奖,不得搞平均发放。”的规定。区发改局应完善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因未对编外人员严格执行考核管理,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章金宝同志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整改反馈:区发改局已于2022年1月11日修改完善编外人员季度考核办法,加强对编外用工的教育和管理,设定岗位职责,建立完善内部分配和考核机制,强化考核激励,提高工作效率。

(七)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其他问题

1、住房基金、住房维护基金账账不一致。截至2020年12月底,区发改局“银行存款-住房基金”余额779547.47元,住房维修基金0元。由于住房基金账号开设在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简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住房维修基金专户显示区发改局住房基金0元,住房维修基金349536.90元。关于住房基金、住房维修基金余额,区发改局与区财政局账账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整改反馈:一、住房基金账账不符:根据丽政发【1999】22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住房补贴资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行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其他收入和原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建房的资金中支付。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支付住房补贴确有困难的,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条件下,不足部分可由财政预算增拨。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以从原有购、建住房资金渠道(包括公益金、税后利润、出售公房收入)中解决”。经向区财政核实,原发改局干部根据房改政策,可以低价购买公有住房,该笔购房款交至区财政局账户,区发改局在单位账上设置住房基金科目,但实际账户无该笔资金。1999年之后的房改根据丽政发【1999】226号文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补贴政策。区发改局于2002-2005年房改时,住房补贴资金由原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支付,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补贴。在实际发放补贴时,每年根据区房改办下达的住房补贴文件,由区财政局拨款至区发改局账户,后发放至个人。因住房基金形成时间久,涉及问题较多,区发改局将继续与财政局沟通,处理该项问题。

二、住房维修基金账账不符:住房维修基金账户资金由住房基金户提取的5%组成,每年产生利息,因自2008年起,区发改局未与财政局进行利息对账,也未入账,导致区发改局与区财政局的住房维修基金账账不符。目前已与财政局核对2008年-2020年利息费用,并进行正确入账。

2、往来款长期挂账599.84万元。截至2020年12月底,区发改局“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83.58万元,其中挂账三年以上金额83.58万元,如:碧湖啤酒厂75.66万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598.48万元,其中挂账三年以上金额516.26万元,如:粮食事业基金291.69万元、省粮食局108.03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七条:“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整改反馈:区发改局对往来款长期挂账进行了全面核查,处理意见如下:1、针对预付杂志款,因无法获取发票,从190账户基本支出进行调账处理,共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等5项其他单位应收款,合计 2230元。2、对“叶晓薇”等5笔款项,因存在错账建议进行账务调整,合计21581.3元。3、针对“碧湖啤酒厂”756600元,做坏账核销后,向区财政局备案。4、针对形成原因复杂,时间久远,目前无法查明原因的款项,暂时不予处置。共有“园林绿化办”等15个项目,合计14690669.96元。5、针对“其他单位应付款—房租“2351.74元,到区财政局开发票,上交区财政非税账户。6、针对“省粮食局”等11个款项,合计4595092.87元。区发改局已于2022年1月14日向区财政局请示,上交区财政局账户,由本级财政统筹管理。

3、专项资金闲置两年以上未上缴财政,涉及金额184.29万元。截至2020年12月底,区发改局10个专项资金184.29万元闲置达两年以上且未上缴财政,如:项目推进奖励41.03万元、项目投资综合优胜奖励20万元、办公管理创新10.69万元等。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十一)加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对部门结转资金(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要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本级财政统筹管理”的规定。

整改反馈:区发改局对专项闲置资金已进行了全面核查,其中“住房基金”、“住房维修基金”因涉及房改房及其维修费用等问题,暂时保留不做处置,剩余8个专项资金合计1020561.93元已于2022年1月14日向区财政局请示,上交区财政局账户,由本级财政统筹管理。

4、未使用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且无软件正版化相关制度。截至审计日,区发改局计算机办公设备68台(其中台式电脑49台,笔记本电脑19台),均未安装正版操作系统及杀毒软件,未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机制,存在引发版权纠纷和信息安全等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和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规范政府采购软件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的规定。

整改反馈:区发改局重视软件正版化工作,在区财政局相关预算资金安排情况下,将积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

5、少计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1397万元。2006年9月15日,区发改局与市农发行签订《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397万元。根据《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通知》(浙财企字〔2006〕176号)关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到粮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莲都区从企业剥离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1397万元。审计发现,截至2020年12月底,区发改局资产负债表中未反映该笔贷款1397万元,未计入“长期借款”科目。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整改反馈:区发改局于2021年6月进行银行账户年检时发现该笔贷款未进行挂账,在与区财政局、农发银行、丽水粮食收储公司对接了解情况后,7月对该笔贷款进行账务处理,详见2021年7月97号凭证。区发改局在今后的账务处理中,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正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入账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其他单位应收—应收财政局粮食挂账补贴 1397万

贷:长期借款—粮食挂账补贴借款 1397万

6、预报废的救灾物资储备年限信息记录不完整。经现场盘点,报废计划表中的900件毛毯、545张草席等救灾物资储备年限记录不详,无法得知是否已达到可报废或轮换规定年限要求。以上物资系区民政局因职能划分移交给区发改局。上述行为不符合《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救灾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盘点,确保库存物资储备安全、质量良好。”的规定。
    整改反馈:区发改局将根据省、市、区有关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报废制度对该批物资进行报废处理。目前,区发改局已严格按照《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试行)》规定做好日常应急物资管理工作。

本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发现了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和制度的欠缺,我们全盘接受,认真整改,经过努力,基本完成整改任务,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大落实力度,在重要经济领域举一反三,不再发生此类问题,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切实为民服务。


         丽水市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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