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溪南路(枇杷圩路-小水门大桥)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大溪南路(枇杷圩路-小水门大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莲政发〔2021〕1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大溪南路(枇杷圩路-小水门大桥)项目红线范围(详见大溪南路(枇杷圩路-小水门大桥)征收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万象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签约期满协议生效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关于大溪南路(枇杷圩路-小水门大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ndu.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1. 大溪南路(枇杷圩路-小水门大桥)项目征收红线图;
2. 大溪南路(枇杷圩路-小水门大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大溪南路(枇杷圩路-小水门大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大溪南路(枇杷圩路-小水门大桥)征收红线图.pdf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