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部门信息公开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文件
首页
丽水市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相关制度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769647065/2021-43542      发布机构: 区行政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8-03 09:06:57
索引号 769647065/2021-43542 文号 便签〔2021〕5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1-03-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行政服务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科:

为规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请各科室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附件2: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附件3: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值班长”制度

附件4: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

附件5: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附件6: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

附件7: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制度

附件8: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保密管理制度

附件9: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岗位AB角制度

附件10: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问责任制


附件11: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丽水市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2月8日      


附件1:

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严守工作纪律,坚持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外为招标人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和接受投标人登记、报名等;

二、不准指定或推荐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委;

三、不准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他需要保密事项;

四、不准策划或唆使招标人规避招标;

五、不准滥用职权刁难投标人;

六、不准为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

七、不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搞“暗箱操作”;

八、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干预正常的评标、定标工作;

九、不准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外的单位兼职或领取酬金;

十、不准向招标人或投标人报销有关票据。

以上守则,要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2:

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为做好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廉政建设,树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制定本守则:

一、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

二、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从投标人等处为家属、子女、亲属等牟取私利。

三、不准索贿受贿。

四、不准向投标人收取回扣、佣金和其它形式的好处。

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正性的各种宴请及娱乐活动。

六、不准到投标人、业主单位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一切费用。

七、不准泄露评委、投标人、标书内容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需保密的事项。


附件3:

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值班长”制度


为加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的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根据有关工作规定,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开评标现场服务人员“值班长”制度,要求如下:

一、落实好值班当天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交易科各项工作的配合、协调、督查工作,履行科长的B岗职责;

二、当日需穿着工作服并佩挂“值班长”工作牌,提前10分钟到单位上班。

三、开标前检查开标室、评标室设备是否正常,包括但不局限于计算机、打印机(包括打印纸)、解密机、空调、投影仪、网络等。

四、开标前检查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如遇异常立即向中心领导报告。

五、开标过程中如设备遇到异常,协助解决。

六、开标结束后及时关闭开标室、评标室及其中相关设备。

七、下班前30分钟检查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封标室是否关闭(即上午11:30,下午夏天17:30、春秋17:00、冬天16:30)。

八、维护现场秩序,对在现场高声喧哗、抽烟、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等不良行为进行文明劝导。

九、如遇开评标延迟导致加班,值班长也相应延迟下班时间。


附件4:

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


一、完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开展好采购项目限时办结制度,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是关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建立了采购项目负责人制,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采购单位的沟通服务工作,并对项目的工作进展进行全程负责。对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建立科室负责人跟踪监督制度。

二、继续做好一次性告知制度。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采云上接收项目后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政府集中采购办事指南”。

三、采购项目限时办结制的具体内容。限时办结制自项目负责人制作采购文件初稿起算至采购文件备案结束止,其中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初稿的确认不计入办结制的时间。无特殊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初稿,科室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互审,中心副主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终审、签发。

四、为更好的执行限时办结制度,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开展采购项目标前流程记录,记录标前各工作流程的办结时间。

五、从接收采购计划表之日起至开标结束之日止的办理时限,在无质疑投诉等特殊情况下,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平均不超过40天,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不超过25天。如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作出说明。


附件5:

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为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科室职责。

负责提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场地和相关配套业务;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秩序维护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投诉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1.主任:主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工作。

2.分管副主任:协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工作,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外协调工作、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工作。

3.公共资源交易科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科室人员工作质量和工作纪律以及承担下列业务工作。

(1)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咨询工作;

(2)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起草和解释工作;

(3)负责编制每月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

(4)负责科室信息报道和其他相关文字材料工作;

(5)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通知书及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报表等相关文书的审核工作;

(6)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管理工作;

(7)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开标相关程序的组织工作;

(8)负责政府采购质疑处理、供应商咨询工作;

(9)负责专家库使用管理工作;

(10)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11)组织科室业务学习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公共资源交易科工作人员:承担以下业务工作。

(1)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通知书及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报表等相关文书的审核工作;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及答复登记,其他项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投诉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等工作;

(3)负责政府采购质疑处理;

(4)负责科室信息报道和其他相关文字材料工作;

(5)做好科室会议记录工作。

(6)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接收、登记、场地预约工作;

(7)做好建设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初审工作;

(8)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发布各类信息(征求意见、招标公告、预中标(成交)公示、中标(成交)公告、中标通知书等)和各类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联系网站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9)做好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开评标会议记录;

(10)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秩序维护管理(包括疫情期间开标室人员测温扫码等)、开标室设备维护;

(11)做好建设工程项目资料归档工作;

(12)负责政采云全省一张网工作;

(13)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计报表”工作;

(14)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专家手机的收取(包括疫情期间评标专家测温扫码等)、专家库的维护以及“一标一评”工作;

(15)制作每周的开标会议日程安排表;

(16)做好封标室的登记、保管、维护工作;

(17)负责评标室设备维护;

(18)做好档案的登记、保管和查阅工作。

5.政府采购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采购业务工作。

(1)接收采购任务、根据“政采云”推送的内容明确采购项目需求和要求,与采购人沟通,初步了解市场价位、产品性能、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情况等信息;

(2)起草采购文件、采购信息初稿,采购信息包括征求意见*、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中标通知书等;

(3)做好标前准备工作(如采购文件确认、制作开标、评标工作的各类文档、通知采购单位、采购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开评标工作事宜等),组织唱标、开标、评标工作,维持开标、评标纪律,并做好评标记录;

(4)协助质疑处理工作;

(5)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按承诺供货;

(6)接收采购单位或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7)做好采购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沟通、协调工作;

(8)做好日常政府采购咨询工作;

(9)负责各自采购项目资料的收集、分类、归档工作。

6.办公室财务: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中心出纳工作;

(2)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和核对工作;

(3)负责各种费用的收取工作;

(4)协助单位领导做好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防止工作人员空岗、缺位现象的发生,中心各科室、各岗位实行AB角制。

1.各岗位既分工负责,又互相协助。

2.工作岗位AB角,A角为主办人、B角为协办人。A角因事外出离岗前,应将岗位工作的有关情况告知B角,B角熟悉、了解A角的工作内容,并在A角离岗期间代为履行工作职责。待A角回岗后,B角做好交接工作,同时向其说明代职期间的工作情况。

3.B角的岗位人员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确定。

4.遇有紧急事务或重要工作时,AB角应协同办理,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5.AB角对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也视同分管岗位工作一样,认真负责处理。


附件6: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 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预中标(成交)结果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在法定时限内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条件,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活动的当事人。

第三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询问或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预中标(成交)结果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进行质疑。

第六条 供应商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参与该质疑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的质疑;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

(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

(三)具体的质疑事项和事实;

(四)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五)质疑的日期;

(六)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被质疑人应指定除项目负责人外专人负责受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工作。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进行登记,并报单位领导及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如出现质疑事项不清晰、质疑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等情形,被质疑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其补充或修改书面质疑材料的具体内容,并规定重新提交书面质疑的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人应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

第十一条 质疑当事人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专家评委、投标供应商四个方面。涉及集中采购机构的质疑,中心可报请监管部门协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质疑期限的;

(三)匿名的、无法开展调查取证的。

第十三条 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中心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第十四条 被质疑人可就供应商的质疑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被质疑人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组织答疑会,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被质疑人的答疑工作。

被质疑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力,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五条 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对质疑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质疑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被质疑人对供应商的书面质疑,经调查核实后,确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预中标(成交)、中标(成交)结果存在问题,应按下列情况进行分别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起质疑的供应商以及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所有供应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被质疑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被质疑人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纠正。如不能纠正的,宣布终止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被质疑人会同监督部门协同处理。

第十八条 被质疑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质疑处理答复书,并加盖印章。质疑处理答复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人投诉的权力;

(五)作出处理答复的日期。

第十九条 质疑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核实后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文件起草,具体事项由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7:

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制度


一、完善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开展好采购项目限时办结制度,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是关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建立了采购项目负责人制,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采购单位的沟通服务工作,并对项目的工作进展进行全程负责。对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建立科室负责人跟踪监督制度。

二、继续做好一次性告知制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采购计划表”后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采购单位提供采购资料须知”(下称须知)的工作提前进行。

三、采购项目限时办结制的具体内容。限时办结制自项目负责人制作采购文件初稿起算至采购文件备案结束止,其中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初稿的确认不计入办结制的时间。无特殊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初稿,科室负责人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互审,中心副主任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终审、签发,公共资源交易科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备案工作。

四、为更好的执行限时办结制度,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开展采购项目标前流程记录,记录标前各工作流程的办结时间。

五、从接收采购计划表之日起至开标结束之日止的办理时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平均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不含),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不超过25个工作日(不含)。如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作出说明。


附件8:

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保密管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本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情况,执行保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条款:

一、评审全过程必须保密。

二、严禁在招标前向招标人、投标人透露未公布的招标信息,严禁泄露投标报名情况。

三、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投标内容、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其他情况。

四、不得在规定时间前确定、通知评委,规定时间前不得透露评委会成员名单。评标过程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五、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资料等在公开前应注意保密存放,不能随意放置。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进行整理归档。项目归档后,未经中心领导同意,不得借阅。确有必要阅档的,应办理相关借阅手续,重新归档时,档案管理员应核查无误后,办理归档手续。

六、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邀请供应商、评委名单及其他应保密的多余资料,以及在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品等应及时用碎纸机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附件9:

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岗位AB角制度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防止工作人员空岗、缺位现象的发生,中心各科室、各岗位实行AB角制。

1.各岗位既分工负责,又互相协助。

2.工作岗位AB角,A角为主办人、B角为协办人。A角因事外出离岗前,应将岗位工作的有关情况告知B角,B角熟悉、了解A角的工作内容,并在A角离岗期间代为履行工作职责。待A角回岗后,B角做好交接工作,同时向其说明代职期间的工作情况。

3.B角的岗位人员由采购中心副主任确定。

4.遇有紧急事务或重要工作时,AB角应协同办理,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5.AB角对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也视同分管岗位工作一样,认真负责处理。


附件10:

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问责任制


一、第一位接待群众来电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群众来电或来访工作认真负责。

二、对群众来电或来访,第一个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待,同时必须一次性告知需提供材料、执行程序、时间安排、权利义务、注意事项。

三、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1、受理应由本科室办理的来电、来访;

2、转办应由本单位其他科室办理的来电、来访;

3、对符合政策、法规的来电、来访,应予明确办复时间,并确保兑现;

4、对不符合政策、法规的来电、来访,耐心宣传解释;

5、对转办事项进行跟踪,直至答复来人、来访人;

6、将受理办复情况上报。

四、重大疑难问题,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经请示批准后由有关科室限期答复。

五、受理的群众来电、来访,凡涉及两个以上承办科室的,有关科室必须积极配合,必要时有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附件11:

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有关招投标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要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收取,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业主单位收退,不经过区交易中心。

二、收费对象:投标保证金为投标人;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人。

三、收费标准: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土地(包括土地整理和矿产资源)、国有资产招标项目,招标保证金的收取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具体按行业另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收费按中标合同价10%以内控制,政府采购项目为合同价5%以内。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四、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出具投标保证金退款收据,明确项目名称、金额、退款账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果是中标人还需额外提供项目合同(鼓励原件),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单位财务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由业主单位进行退还。

五、违约处理: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情形的,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