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部门信息公开 >区民政局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文件
首页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关于开展违建坟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0883/2021-42901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1-07-22 17:26:48
索引号 002650883/2021-42901 文号 莲民发〔2021〕67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1-07-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域综合整治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莲政办发〔2021〕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土地资源,现就我区开展违建坟墓整治拆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精神,以本着“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控新治旧、恢复生态”为原则,全面开展违建坟墓整治拆除工作,制止违建坟墓和乱葬乱埋现象,实现骨灰处理生态化、公墓化,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二、坟墓整治重点、范围及标准要求

(一)整治重点及范围

1.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铁路沿线莲都段,县道、市区环城路、城乡结合部路口视野范围内露白老坟墓;

2.耕种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风景区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内的违建坟墓;

3.区民政局巡查交办而未整改的违规大墓,特别是顶风作案违建大墓。

(二)整治标准和要求

露白老坟采取搬迁、就地深埋和绿化覆盖等措施进行治理,达到坟墓不露白、在“三沿五区”视野范围内看不到坟墓的标准。

1.坟墓搬迁。景区内和距离国道、省道、高速公路20米以内的坟墓,无法采取就地深埋和绿化覆盖措施治理的,一律将骨灰(遗骸)迁入公墓或生态墓地内,遗址予以平毁、绿化或复耕。

2.坟墓就地深埋。“三沿五区”视野范围内外观特别显眼的椅子坟(豪华墓),将整座坟墓用泥土覆盖深埋后植树绿化,不留坟头。

3.坟墓绿化覆盖。“三沿五区”视野范围内的建筑性坟墓和露白的老坟墓,按下列要求进行治理:坟背覆土20公分后种草种树;坟坛覆土坟前周边种树。

4.违规坟墓整改或拆除。村墓地内违规建超规格墓的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双穴墓穴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单穴墓穴面积不得大于0.7平方米,距地面高度不超0.8米”标准进行整改;2012年3月31日之后在村墓地外违规建造私墓的一律拆除。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辖区内重点整治区域,认真开展自查,村墓地内违规建超规格墓,在村墓地外违规建造私墓和区民政部门交办而未整改的,作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按照“属地原则,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墓主按要求自行整治或拆除,拒不整改或拆除的由乡镇(街道)会同民政、综合执法、林业和自规等执法部门组织拆除。2021年12月30日前整改到位,区民政局将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二)对没有整改到位的村级墓地,要求暂停开具《骨灰领取单》,骨灰可免费暂时寄存在市殡仪馆;对拒不整改的违建私坟禁止使用。

(三)党员领导干部、村双委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如违反殡葬管理相关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关于严肃党员干部在“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和生态墓地建设中的关纪律的通知》(丽纪发〔2012〕8号)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2021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关于开展违建坟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pdf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关于开展违建坟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docx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