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7期),涉及我区5家流通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榨菜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榨菜丝”进行抽检监测。2020年12月18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出具的(报告编号:2010925264)检测报告检验结论: 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0925264),并告知了其复检的权力、时限和申请途径。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不合格批次的榨菜丝在销售,当事人称榨菜丝已经在2020年11月15日前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在法定复检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从丽水市莲都区汤米凤食品店以52元/件的价格购进制造商为慈溪市周巷镇三超禽蛋菜类制品厂生产的三超酱菜系列榨菜丝1件,一件是10公斤,共计20斤,进货价52元;共销售20斤,销售额80元,利润28元。上述“榨菜丝”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榨菜丝”时向供货商丽水市莲都区汤米凤食品店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履行当事人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
二、丽水市莲都区韩国军生命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的五香干榨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销的上述批次的五香风干榨菜进行抽样,样品送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0年12月18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出具的(报告编号:2010925265)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异议。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0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0925265),并告知了其复检的权力、时限和申请途径。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复检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日从丽水市大芳元副食商行以45元/箱的价格购进制造商为重庆市涪陵区常青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五香风干榨菜3箱,一箱是5公斤,共计30斤,进货价135元,并在其店内以5元/斤的价格销售。上述五香干榨菜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五香干榨菜时向供货商丽水市大芳元副食商行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履行当事人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
三、丽水市陈小龙水产店销售的虾姑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浙江丽水市莲都区府前菜场南幢内侧第2间的丽水市陈小龙水产店进行抽检,现场抽检了虾姑。2020年12月18日,本局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10924847),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的虾姑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0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0924847),并告知了其复检的权力、时限和申请途径。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复检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以84元每千克价格从温州的批发市场购进5千克虾姑,并在其店内以100元每千克的价格销售。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10924847)。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的虾姑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0年12月23日,该批次虾姑已销售完毕,共销售了5千克,货值金额500元,共获得利润80元。
四、丽水市莲都区王震水产店销售的虾姑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继光街201、203前半间的丽水市莲都区王震水产店进行抽检,现场抽检了虾姑。2020年12月18日,本局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10924848),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的虾姑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0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0924848),并告知了其复检的权力、时限和申请途径。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复检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6日以30元每千克价格从萧山新农都市场购进10千克虾姑,并在其店内以50元每千克的价格销售。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10924848),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的虾姑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0年12月23日,该批次虾姑已销售完毕,共销售了10千克,货值金额500元,共获得利润200元。
五、丽水市莲都区郑小娥食品店(经营者:郑小娥)销售的酱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丽水市莲都区郑小娥食品店(经营者:郑小娥)经营的酱黄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酱黄瓜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3日,向丽水市莲都区郑小娥食品店(经营者:郑小娥)送达了No:2010924924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酱黄瓜。
丽水市莲都区郑小娥食品店(经营者:郑小娥)于2020年9月28日从丽水市府前菜市场门口的流动货车处以9元/kg的价格购进3.5kg酱黄瓜,并在其摊位以10元/kg的价格销售,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35元,获利3.5元。
六、风险防控情况。本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加强辖区内的日常监管,组织对其他同类产品增加监督抽检批次,努力保障食品安全。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