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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323511294/2021-41367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1-06-18 09:20:25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6期),涉及我区3家流通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周满兰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7日,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丽水市府前菜场蔬菜行业45、49号的韭菜进行了抽检。2020年12月17 日,本局接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10924894)。该检验检测报告中显示,其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0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0924894),并告知了其复检的权力、时限和申请途径。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复检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以6元每千克的价格从丽水市李明明蔬菜批发部购进3千克韭菜,并在其店内以8元每千克的价格销售。上述韭菜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标准指标为≤1mg/kg,检验结果为2.93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韭菜共销售了3千克,全部都被用于抽检。货值共计24元,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在购进韭菜时向供货商丽水市李明明蔬菜批发部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当天该批发部所在市场检测李明明所销售的韭菜等蔬菜的检测记录单,履行当事人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

风险防控情况。本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加强辖区内的日常监管,组织对其他同类产品增加监督抽检批次,努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二、丽水市莲都区邱芬溪鱼店销售的河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府前菜场的丽水市莲都区邱芬溪鱼店进行抽检,现场抽检了河虾。2020年12月18日,本局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10924843),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的河虾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国家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22.0ug/kg。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0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0924843),并告知了其复检的权力、时限和申请途径。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复检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以30元每千克价格从洪湖市新堤曾祥辉水产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083MA4EAB7T30)购进10千克河虾,并在其店内以60元每千克的价格销售。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10924843),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的河虾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呋喃西林为我国禁止使用的兽药。截止2020年12月23日,该批次河虾已销售完毕,共销售了10千克,货值金额600元,共获得利润300元。

(三)风险防控情况。本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加强辖区内的日常监管,组织对其他同类产品增加监督抽检批次,努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三、丽水市莲都区刘秋华水产店销售的河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7日,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丽水市府前农贸市场溪鱼50组002号摊位的河虾进行抽样。2020年12月18日,本局接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10924844)。该检验检测报告中显示,其检验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检验结果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0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0924844),并告知了其复检的权力、时限和申请途径。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复检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以120元每千克的价格从洪湖市新堤曾祥辉水产品经营部购进13.5千克河虾,并在其店内以150元每千克的价格销售。上述河虾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检验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2.5ug/kg)检验结果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河虾全部销售完,共销售了13.5千克。货值共计2025元,违法所得405元。当事人向供货商洪湖市新堤曾祥辉水产品经营部索取了《营业执照》和供货商洪湖市新堤曾祥辉水产品经营部于2020年11月12日送检河虾的检验报告,但无法提供2020年11月17日批次河虾的检验报告以及进货票据。

(三)风险防控情况。本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加强辖区内的日常监管,组织对其他同类产品增加监督抽检批次,努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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