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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1-06-17 09:28:01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我局修订《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1.邮寄反馈意见通讯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25号427室,丽水市莲都区发改局投资科。
  2.电话反馈意见联系人,徐樟帮;联系电话:0578-2601772.
  3.传真反馈意见,传真号码:0578-227816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5号

                                                                                                                                                                                                          丽水市莲都区发改局                                                                                          2021年6月17日


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莲都区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电子政务等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可以使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的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条 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社会事业单位项目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外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第四条  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有行业项目管理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其行业规定进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区经济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区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国资办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

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

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 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区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区发改局负责汇总区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区发改局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预算,根据我区财力情况,区别项目的轻重缓急,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建设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需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区发改局及时向各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并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出具抄告单或会议纪要)。其中,总投资在100万元(含 )以下的项目,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经批准的项目增补为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经区发改局征求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总额。

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需报区发改局依次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审批程序。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是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的依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是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为深化投资项目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合理地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优化简化:

(一)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前期计划的项目,各审批部门以计划为依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应增补计划或经区政府同意 ,方能开展审批。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超过计划总投资10%的,需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总投资在 2000(含)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大活动、重大赛事等相关项目,以及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四)总投资在 10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带建设方案和概算)。

(五)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下的不涉及新增用地和建设规划调整的项目,根据投资项目计划可直接进入施工图和预算审查阶段;

(六)除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项目外,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恢复项目建议书审批。

(七)未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的政府性项目,一般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区发改局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组织专家评审,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地预审意见。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区发改局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初步设计提出的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

)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各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各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由区财政局编制。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未纳入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追加投资未经批准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十八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区稽察办按照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有关规定实施稽察,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九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改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区政府。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以及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法律

第四十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  政府机关及其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上级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于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莲政发 [ 2019 ] 19 )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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