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平安莲都”建设。
(二)编制依据
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街道或超出事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等,影响和威胁我区甚至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区域性地区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严重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雷电、大风、暴雪、寒潮、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陆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公共场所(设施)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食品安全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5.由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四)应急预案体系
1.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备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区专项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针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3.区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在区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5.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区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区政府审定。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高效。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战争动员的有机统一。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5.专群结合,协同应对。充分利用各乡镇、街道、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武警、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二、 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应急委员会”),区长任主任,副区长、公安局长和人武部、武警、消防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区府办主任、副主任和区发改局、经贸局、安监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科技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文广新局、民宗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建设分局、质监分局、法制办、外事办、侨台办、供销社、总工会以及气象、通信、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委员会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接受和办理向应急委员会报送的紧急事项;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等工作。
(二)指挥机构
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为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简称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一般由应急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等担任,有关成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应急主管部门。
(三)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组织实施;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和应急保障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做好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由区政府或区应急委员会聘请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应急主管部门提出。主要职责是为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五)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乡镇、街道和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武警部队、消防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在应急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建一支半专业的综合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各应急主管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和优势,组建专业应急队伍;武警部队、消防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组建应急突击队伍。需要时由区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统一调动和指挥,执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
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年初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六)乡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村级和社区的应急监测、宣传、处置网络,使应急管理工作到户到点。
三、运行机制
(一)监测预测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信息报送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如实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乡镇、街道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先得到信息,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值班报送信息,并向事发地乡镇、街道通报信息。
区委区政府值班室依托各乡镇、街道、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报送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统一进行处置。对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置,视情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对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必要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区行政区域以外的,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必须先期到达现场指挥,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应急主管部门。对于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必须先期到达现场指挥,区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好启动区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发布和预案启动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区应急委员会、应急主管部门视情确定预警发布范围和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等报告情况、报送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全省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等预警级别。
1.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召集紧急会议研究,经分管区长同意,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处置工作。
2.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建议,区政府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应急指挥机构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并安排区政府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3.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标准时,区政府立即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紧急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区政府领导和专项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启动市级或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后,按上级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乡镇、街道对重点地区、重点对象的预警宣传必须落实责任,到户到人。
(五)应急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指挥。发生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副总指挥到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由总指挥负责指挥;发生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应到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指挥,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到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指挥。
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市级单位、部队等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对于跨乡镇或全区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协调各乡镇、街道行动,抓好组织实施。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公共事件事态发展或切断灾害链,组织营救、救治,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区应急委员会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六)扩大应急
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七) 应急结束
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现场指挥部向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向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请示。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区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
(八)善后处理
1.区民政局会同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遇难者尸体。
2.区卫生局、农业局负责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3.应急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后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上报损失情况和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等,积极争取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4.按灾害事故赔偿政策进行赔偿,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
(九)调查评估
对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和批评惩处。
(十)信息发布和通报
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应急主管部门管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四、应急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本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通信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2.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
(二)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
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三)交通运输保障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2.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
3.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四)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情发生时,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保障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性和需要,由急救指挥中心(120)指派辖区内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对伤病员进行应急救治。一旦发生疫情或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严密组织实施疾病疫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防止疫情扩散或事态扩大。卫生、医疗机构之间要互通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开展监测和搜索,认真做好信息分析,提出传染病疫情的预警和防控方案,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2.按照现场群众自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医疗救治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认真履行对伤病员实施医疗救治的职责。化学事故、污染事故的伤病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群众性救护和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要在现场第一时间展开,承担应急医疗救治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应急救治设施装备、医药器械完好,保持应急救治网络通畅。
3.区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应急工作中医疗救治的组织实施,协调市、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工作;负责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要及时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积极发挥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
(六)治安保障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3.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七)物资保障
1.区发改局、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区经贸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在生活必须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组织进口、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区经贸局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应急管理,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出现短缺时,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区域调剂、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区发改局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相关部门要与市物资储备及其他县(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市物资储备及其他县(市)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应急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2.区发改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等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莲都供电局、区经贸局、水利局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单位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八)资金保障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区级财政资金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2.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工作项目、预案维护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等。
3.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十)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重视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整合全区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宣传资料、干部入村入户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积极培养危机管理人才。
(二)预案演练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表彰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2.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4.为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明显者;
5.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牺牲者;
6.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四)批评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2.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违抗或不认真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
4.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救济钱款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或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6.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7.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六、附 则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修订。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修订。
附件:莲都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工作指挥机构
一览表
附件:
莲都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工作指挥机构一览表
序 号 | 专项应急预案 | 应急指挥机构 | 应急主管 部 门 | 应 急 协 管 部 门 |
1 | 区抗震救灾应急预案 | 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 区科技局 | 区林业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分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经贸局、文广局、人武部、发改局和气象、通信等职能单位 |
2 | 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 | 区国土分局 | 区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分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和旅游、气象等职能单位 |
3 | 区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 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 区水利局 | 区人武部、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建设分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文广局、供销社、科技局和气象、通信等职能单位 |
4 | 区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 区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 | 区农业局 | 区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供销社和气象等职能单位 |
5 | 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 区林业局 | 区人武部、经贸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建设分局、文广局、监察局和气象、旅游、通信等职能单位 |
6 | 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区防火安全委员会 | 区公安分局 | 区民政局、安监局、建设分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莲都工业区管委会,消防大队和气象、旅游等职能单位 |
7 |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 区安监局 | 区公安分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分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经贸局、卫生局、质监分局、建设分局、水利局、人劳社保局、莲都工业区管委会、莲都供电局、总工会和气象、环保、通信等职能单位 |
8 | 区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 区建设分局 | 区安监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国土分局、质监分局、总工会 |
9 | 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 区发改局 | 区公安分局、财政局、建设分局、交通局、经贸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和气象等职能单位 |
10 |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 区质监分局 | 区安监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建设分局、交通局、经贸局、卫生局,莲都工业区管委会和旅游、环保、气象等职能单位 |
11 | 区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 区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 | 区林业局 | 区发改局、公安分局、建设分局、财政局、水利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监察局和气象等职能单位 |
12 | 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区林业局 | 区公安分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分局、供销社和邮政、气象等职能单位 |
13 | 区公共(设施)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公共(设施)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区公安分局 | 区人武部、民政局、建设分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安监局、信访局、武警中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单位 |
14 |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卫生局 | 区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建设分局、交通局、农业局、安监局、工商分局、民政局和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旅游等职能单位 |
15 | 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 区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 区农业局 | 区经贸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建设分局、交通局、卫生局、工商分局和旅游、检验检疫等职能单位 |
16 | 区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和群体暴力事件应急预案 | 区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和群体暴力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公安分局 | 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司法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分局、交通局、民宗局 |
17 | 区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发改局 | 区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工商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职能单位 |
18 | 区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考试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教育局 | 区公安分局、监察局、交通局、保密局和通信等职能单位 |
19 | 区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 区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民宗局 | 区公安分局、信访局参加 |
20 | 区价格异常上涨应急预案 | 区价格异常上涨应急指挥部 | 区发改局 | 区工商分局、经贸局、财政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职能单位 |
21 | 区中小学(幼儿园)处置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教育局 | 区公安分局、卫生局、文广局、监察局和气象等职能单位 |
22 | 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 区经贸局 | 区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发改局等职能单位 |
注:本表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