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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儿童福利院(挂丽水市莲都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牌子)
索引号: 002650883/2021-39737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1-05-06 15:45:44
机构全称 儿童福利院(挂丽水市莲都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牌子) 机构负责人 李玫
机构地址 莲都区解放街207-1号 联系方式 0578-2134457
办公时间 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莲都区儿童福利院加挂丽水市莲都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牌子。丽水市莲都区儿童福利院(挂丽水市莲都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牌子)为区民政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三条 区儿童福利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儿童基本权益,承担弃婴和孤儿的收养。

(二)负责开展对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残疾儿童等对象的关爱服务工作。

(三)完成区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儿童福利院事业编制9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第五条 区儿童福利院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区儿童福利院党支部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区儿童福利院的干部人事管理、资产财务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区儿童福利院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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